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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縣一些個體經(jīng)營戶就陸續(xù)接到一些電話,來電話的是孚玉鎮(zhèn)派出所,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求這些個體經(jīng)營者交500元錢,名義是贊助費。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員稱“這是一種長遠的感情投資”。(2011年1月11日《中國廣播網(wǎng)》) 孚玉鎮(zhèn)派出所以贊助費的名義向個體經(jīng)營者收取500元錢,并美其名曰“長遠的感情投資”;“投資”,而且還是長遠的、感情的,聽起來美妙無比,可那些被迫“割肉”的個體戶們,他們會從這份感情中體會到美妙嗎?
從某種意義上說,派出所是在為其轄區(qū)內(nèi)的老百姓提供服務,保障他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而這些享受服務的老百姓則通過納稅對派出所提供的服務付費,這部分服務費由稅務部門收取,再通過財政部門以辦案經(jīng)費、工資、福利等形式下發(fā)到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手中。無論是民間所謂“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還是通常所說“拿納稅人的錢為納稅人服務”,道理都是相通的,都是強調(diào)派出所等公權(quán)力機構(gòu)有為民辦事的義務。
既然老百姓為了購買派出所的服務已經(jīng)付過錢了,派出所又有什么理由再收取“贊助費”或者要求老百姓對其進行“感情投資”呢?
被迫交了錢的王女士說,一位唐姓工作人員說“如果不交的話,你自己看著辦”;而一位心甘情愿交錢的夏老板則說,錢不多,還能保平安,對此他能接受——其實,無論自愿與否,他們交錢的目的都是一樣的,即“花錢買平安”?墒,且不說他們在納稅時已經(jīng)支付過這筆費用,這次再花額外的錢買的又是什么樣的“平安”呢?當然只能是“額外的平安”——避免遭受因不交“贊助費”由警察帶來的“不平安”。
警察是合法的暴力機關(guān)。但是,這種暴力或者說傷害能力,只能向違法犯罪者使用,并且在使用時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當其權(quán)力在法律的軌道內(nèi)行使時,則能為老百姓帶來平安;但當其權(quán)力無法得到有效約束,偏離甚至背離法律約束時,其所帶來的會是什么樣的后果呢?
一句“如果不交的話,你自己看著辦”,包含了無窮意味。不能被有效約束的權(quán)力,當其萌生為自己謀私利的強烈沖動,必然會通過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通過言語威脅,迫使別人交納額外的費用。
老百姓通過納稅購買警察在維護治安等領域的服務,又要通過交納“贊助費”來進行“長遠的感情投資”,這無疑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這后一份費用,與小混混、黑勢力的“保護費”何其相似?赤裸裸的威脅之下進行的“感情投資”,又哪來的“感情”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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