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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補缺訂誤 裨益《宿松縣志》
吳自立
我應縣政府之聘,于2003年7月起參與《宿松縣志(1978~2002)》(以下簡稱二輪《縣志》)的資料搜集、整理、加工、采訪、考證、撰寫、編修、總纂工作,直至“評議稿”幾經修改形成,前后達74個月之久。2009年8月,因老母病重辭去副主編職務,未能參與后兩年的“精品工程”加工、修改、完善工作。期間,出于對志書的高度關心,我繼續(xù)留心搜尋資料并不時翻閱志稿,發(fā)現(xiàn)了一些差錯和遺漏,于是隨筆記下。未及上報縣志辦,志書正式出版,只好擱置作罷。心想:兩年攻堅精品,定當發(fā)現(xiàn)、更正諸多差錯,無須我等瞎操心。后通讀志書,深感二輪《縣志》花費了大量人、財、物力,且費時八年,取得了一定成績。正如桐城市地方志辦公室的評議意見所云:“……其中不少資料是編纂者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搜集整理得來的,因此顯得尤為珍貴”。既是精品,高標準、嚴要求之下,我發(fā)現(xiàn)差錯雖有所改正,但仍存很多舛誤。
“修志又評志”之風盛于唐且歷代相承,二者對立統(tǒng)一,皆具生命力。我縣前有《宿松文征正續(xù)編合輯》(1923年)、繼有《新編宿松縣志考評》(1991年12月),均對當時的《縣志》進行補充點評。二輪《縣志》「序」也要求:由于眾多原因,志中難免舛誤與遺漏,期盼專家學者和各界有識之士指正;「編纂始末」更要求:……難免存在錯誤,謹請讀者指正。出于對歷史負責;對后代負責;對自己耕耘六個寒暑,無償提供個人調查、研究、保存的資料,克難攻堅60余萬字的作品負責。我考慮再三,據實而發(fā),草就本文。自己說自己親自參與之事的不足,從一定角度對二輪《縣志》做點補考、查漏、糾舛、勘誤、參錯、續(xù)無、指瑕、說疵工作,權當再作一些微不足道的貢獻!如有不妥,懇請方志學者、修志工作者批評指正。
本文一不空陳高論、二不徒貢諛詞,謹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優(yōu)去劣。
歸類失當 方志業(yè)內規(guī)定:修訂編目,需報請編委會認可后才能進行修改,決不可隨意改作。在兩年精品工程中,主編未同原作者通氣,便將耗時六年的《商業(yè)》章改為《商貿》章,且篇章結構作了較大更動。改寫后導致章、節(jié)、目出現(xiàn)較多缺點、毛病,主要有:
第388頁第十四章標題“商貿”詞組應為原稿的“商業(yè)”一詞。標題應簡明準確,題文相符!掇o!纷ⅲ荷虡I(yè)亦稱貿易,從事商品流通的國民經濟部門;貿易指以錢財、物資相交易……后通指商業(yè)。顯而易見,“商業(yè)”一詞包括貿易。商業(yè)亦是相對于工業(yè)、農業(yè)的,總不能把“工業(yè)”、“農業(yè)”章也改成“工貿”、“農貿”章吧!方志系列中多見《商業(yè)志》、《貿易志》,唯獨不見《商貿志》!把“商業(yè)和貿易”的并列簡稱“商貿”作為章、節(jié)、目名,綱目失宜,純屬畫蛇添足。既重復羅嗦,又不規(guī)范!第422頁第五節(jié)“邊界商貿”及節(jié)下一級目“商貿往來”中的“商貿”均應改為“商業(yè)”或“貿易”。
第399頁第三節(jié)由原國有、供銷、糧食、物資、外貿等節(jié)雜合成“商品經營”節(jié)(獨留“出口貿易”節(jié)仍按體制設節(jié)),刪除經濟主管部門的業(yè)務、管理、效益等變遷情況,僅零星、雜亂記述15類商品經營。此等布局謀篇失卻歷史的厚重度,衣寬身瘦、很不得體。造成節(jié)下、目下記述的資料殘缺不全(另見相關條目)。
第388頁倒10行一級目“私營商業(yè)”由原“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yè)”合并而設置!皞體商戶”不應刪除!其一、宿松縣工商局于2002年12月填報的《個體工商業(yè)基本情況統(tǒng)計表》明確顯示個體的數(shù)量、比重均大于私營。志文中第389頁:2002年全縣個體商戶9488戶、16496人、市場比重占30.2%;而私營只有74家、1426人、比重僅占3、2 %(第389頁倒4行“私營商業(yè)比重占30、2%”記述完全違背歷史,隨意套用個體比重,個體、私營商業(yè)比重應為33.4%)其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資料一直沿用“個體商戶”詞組,這一名稱貫穿于縣志斷限的25年中。強行刪改,還導致:第388頁第一節(jié)體制中文字記述國營、集體、私營、其他四個類型,而節(jié)后圖例為國營、集體、個體、其他,文圖不一。第388頁倒12行“個體私營商業(yè)(簡稱私營商業(yè))”后文卻并非統(tǒng)用簡稱,而是出現(xiàn)五花八門的名稱:第388、389、392、409頁分別稱“個體商業(yè)戶”、“個體商戶和私營商業(yè)企業(yè)”、“個體為商戶”、“個體工商戶”、“私營商貿企業(yè)”。第三節(jié)第一目和第十四目交叉,“農具”仍屬“農業(yè)生產資料”。僅“農具”一詞在第399-418頁出現(xiàn)許多雜稱:“半機械農具”、“中小農具”、“小型農機具”、“小農具”、“小型農具”。同“個體私營商業(yè)”一樣,繁贅不清、名稱不一。
第405頁一級目“農副產品經營”未包括糧食、棉花一類產品,輕率地把糧油、棉麻抽出并列另設兩目。設目應當歸屬科學、脈絡清淅、主題鮮明!稗r副產品”是指農業(yè)生產者從事植物的種植、栽培或動物的繁殖、飼養(yǎng)以及從事農副業(yè)生產而取得的各種產品,如糧、棉、菸、茶、果、菜、藥、豬、禽、蛋等。如此設目,顯然缺乏商業(yè)基本常識、方志專業(yè)知識和漢語基礎知識。
第三節(jié)15個“經營效益”二級目偏離志文內容,其中一半以上記述的是一些方式、辦法、規(guī)模,倒不如稱“經營狀況”好。很多商品無法單獨核定利潤、稅金等效益,應該按原主管部門記述效益,可惜商業(yè)局、供銷社等部門的經營效益(文表)均被刪除。目下領屬失當,造成出現(xiàn)許多志書之大忌語句,主要有第400、406、408、409、411、412、414頁的“闕如”、“無統(tǒng)計數(shù)據”、“無菜牛購銷實績”、“數(shù)量不詳”、兩個“效益資料不詳”、三個“效益無考”、“銷量未作統(tǒng)計”、“缺如”等。無資料不如不記述!志書應存信史、真史、明史,不能出現(xiàn)大量空白、缺項。否則,資料價值大大降低(該章改動造成的諸多數(shù)據矛盾、缺失情況另見“數(shù)據相左”條目)。
第414~416頁,將原煙葉產銷一級目中的二級目“種植”移到“農業(yè)”章第204頁作“煙葉”一級目。煙葉的“加工”、“購銷”兩個二級目被刪除!“加工”應歸入“工業(yè)”或“商辦工業(yè)”中;“購銷”應保留在“商業(yè)”章中。1987~1990年,縣煙草專賣局還購銷煙葉354.7噸,至1992年才停止此項業(yè)務。宿松煙葉產銷曾紅極一時,彌足珍貴、更應記述。
志文中其他歸類失當問題還有:
第193頁表7-4,竟將小麥列入“雜糧”,鑄成大錯!冬F(xiàn)代漢語詞典》解釋:“雜糧”指稻谷、小麥這類主糧以外的糧食。此指標初稿原為“非稻谷”,后越改越離題!
第264頁“國內銷售”目中記述:全縣水產品購銷量,1978年為12593.5噸,1982年為6985.5噸。“銷售”目下記收購和銷售,擅將收購量并入銷售量中,合二為一,越界侵目而書。且1978年不是12593.5噸,實際當年銷售量只有8811擔、折合441噸;收購量24838擔、折合1242噸;合計購銷量也只有1683噸;當年全縣產量只有2650噸。1982年也不對,當年收購13971擔、折697.1噸;銷售5197擔、折259.7噸、購銷量只有956.8噸;當年全縣產量只有2800噸。以大充小,成了虛構!端a》章無收購一節(jié),無購哪來銷?!宿松水產收購始于1952年,有26500擔;1978年首次收購蟹22擔、1983年達542擔。企業(yè)選介缺縣水產公司,該公司曾主管全縣水產品購、銷、調、存、出口等業(yè)務。
第265頁“出口銷售”目不規(guī)范,應為“出口”,出口本身就含有銷售。
第289頁順14行“44座中小型水庫……興利庫容1673.1萬立方米”應為小型水庫的,不含中型;原稿為8039.1萬立方米。
第392頁“集體商業(yè)網絡”目下只記了供銷社的網絡。第520頁“預算管理”目應為“預、決算管理”。
第661頁“黨員教育”設目細散!兜胤街緯|量規(guī)定》第三章“體例”之第十二條:同一門類各級標題不重復。而該一級目下,二級目“教育”一詞反復出現(xiàn)、繁贅欠雅。第865頁表35-1中:民西、建設是街道,不是大隊。“今屬鄉(xiāng)鎮(zhèn)”,1982年是公社、不是鄉(xiāng)鎮(zhèn)!“今”特指2002年,把當年之事扯得太遠了,應改為“所”更貼切。懷寧縣志辦評議意見:《凡例》第7條“……‘今’指本志下限年”。志書行文規(guī)范中是不用“今”來表示的,是要用確切的時間!敖瘛弊志鋺獎h除。
第889頁倒8行“1988年8月,共聘技術員1257人”哪來那么多技術員?應為初級職稱人員。
第930-932頁“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兩目交叉。
第1051頁:1990年的圍棋“新安江杯”錦標賽,不應歸類在“省運會”目下。
數(shù)據相左 一些數(shù)據未經考訂核實,部分引據資料不同,造成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概述》第1頁倒11行、志文第81至82頁面積和、第79頁、第255頁的龍湖、龍感湖、黃湖、泊湖、大官湖等五湖面積分別為:693.8、693.42、693.6、693.6平方公里,讀者到底采用哪個數(shù)據?一事、一數(shù)多記,有悖志體。
同頁順6行“……5864個村(居)民小組”;而第57頁順9行雖然記述為5864個村(居)民小組。但下表1~1各鄉(xiāng)鎮(zhèn)的村(居)民小組合計數(shù)卻是5720個,競然相差144個!《地方志書質量規(guī)定》第七章第三十九條:統(tǒng)計數(shù)據的使用,符合國家統(tǒng)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數(shù)據……等清楚、準確,不錯用、濫用。對照《規(guī)定》,真是錯得離奇!
同頁倒6行“林地48460公頃”;而第145、237頁林地頒證面積52056.77公頃,大于總面積。
第3頁順2行“…..等7處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第1008頁表40-1及文物選介合計為8處。
第5頁順18行“80年代,植棉面積穩(wěn)定在1萬公頃左右!,第198頁表7-7中面積均在9666公頃以下,1993年才始超1萬公頃。第12頁倒15行“到2002年,……在職工年均工資7895元,比1991年凈增6261元”。而第1089頁順7行:1991年為1570.99元,相比之下凈增6324元。更離奇的是,同頁順15行又出現(xiàn)了一個1991年職工平均工資1761元,2002年與之相比則凈增6134元。讀者到底信誰?!
志文第58頁表1-1河塌鄉(xiāng)村民小組數(shù)合計231個;而第69頁記述為232個。
第110頁表3-2人口總數(shù)667974人、加上第119頁的外出人口中164403人合計832377人,比“五普”總人口中795373人多37004人。
第187頁倒9行的五湖水產區(qū)面積1.6萬公頃,而第258頁大湖開發(fā)總面積達到3.2萬公頃。
第619頁“1984-2002共審計1508個單位”,第627頁表23-5為1614個;違紀金額21150.25萬元,實為13041.51萬元。
第214頁順19行“2002年牛的出欄量9500頭,而406頁倒17行為9666頭。
第261頁表9-1中1978年水產品總產量2653噸,而其中4項合計為2666.4噸,兒子比老子大,其余年度或小于或等于。另外,1978年水產品產值279萬元、魚類產量2650噸;而正式發(fā)表的統(tǒng)計資料分別為209.5萬元、2652噸。
第314頁倒10行“1978-1991累計收取水費195.19萬元”,而第315頁表10-11合計為147.7萬元,文表不一。原總纂稿該表下注有:每年水費數(shù)額為花涼亭灌區(qū)太宿分干渠和釣魚臺水庫灌區(qū)征收水費,后刪除。
第391頁圖中2000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6.09萬元,評議稿及統(tǒng)計資料均為6.61萬元。
第392頁順5行“集體商業(yè)”網絡1992年……調至291個,1997年減至116個;而399頁順8行“農業(yè)生產資料經營網點1992年增至291處,1997年減至116處。以全部商業(yè)網點代替其中的農資網點太不應該,太不負責。
第400頁順2行“全縣化肥銷售量3.1525萬噸”,不是銷售量、而是施用量!
第406頁順21行“1984年后無菜牛購銷實績”,而實際上宿松菜牛1986-1990年分別收購1316、630、400、600、204頭。1986年出欄350頭。
第411頁倒10行“產銷罐頭75噸……177噸……240噸”,純屬意造。這些數(shù)據都是第348頁順16行的生產量,難道生產多少就銷售多少嗎?庫存和損耗呢?
第412頁順2行“1978年為1308.3噸”,實為13083擔、折合654.2噸。
同頁順4行“1990年2103噸為最多”,實為1784噸,誤將原始資料表中的上一欄食糖看作飲料灑。
第334頁順4行“1978年工業(yè)總產值2837萬元“,而第649頁順4行為2862萬元。
第559頁表21-2與第1092頁表45-6相比,一是重復、二是除1978、1979年數(shù)據接近外,余皆不同。第561頁表21-4也不相符。
第144頁順3行“全縣耕地減少3365.7公頃。”而第190頁倒2行:耕地減少2553公頃(均是2002年與1978年相對比)。
第147頁倒7行“2002年新增耕地88公頃!倍191頁表7-2新增40公頃。
第148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60342.71公頃!边h遠大于全縣耕地面積51467(含華農、九成面積)。
第202頁倒12行“柑橘面積達1175公頃”(合17625畝),而第228頁順1行為13286畝,都是1985年。
第241頁“1994-1997年共營造經果林3736.7公頃!倍1997年農業(yè)普查經果林總面積為632公頃。
第255頁小序中“漁業(yè)總產值1978年279萬元、2002年2.6億元”,錯把第261頁表9-1水產品產值當作漁業(yè)產值。統(tǒng)計資料漁業(yè)產值這兩年分別為209.5萬元、17650萬元。
第258頁倒11行“2002年產河蟹864噸。”而275頁順12行為960噸,261頁表9-1亦為960噸。
第320頁表11-2、329頁表11-3中,75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人數(shù)、產值合計數(shù)均不一致。
第317頁“全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增加到7373個,其中……個體辦4812個”;應當為:……增加到6120個,其中……個體辦3559個。錯在:抄錄1990年版《宿松縣志》(以下簡稱首輪《縣志》)資料時,誤將“聯(lián)戶、個體辦”4812個當作“個體辦”的數(shù)量,重復多記“聯(lián)戶辦”的1253個,進而導致總數(shù)也錯了。
第318頁第一段末句“1990年產值1.9億元”,統(tǒng)計資料為16707萬元。
第325頁文字介紹召立山公司2002年產值2000萬元、納稅150萬元。329頁表11-3則分別為3732萬元、148萬元。
第332頁順15行“900余戶”應為9000余戶。
第460頁“運輸、耕作拖拉機2002年4226輛”,而226頁2002年僅耕作用大中型、小型拖拉機各有990臺、5558臺。
第496頁第一段末句“郵政業(yè)務收入1978年10.90萬元”,而499頁表18-2此數(shù)為1985年數(shù)據。
同頁第二段末句“電信業(yè)務收入由1978年的13.55萬元增加到2002年的3317.82萬元”,而502頁表18-3為1978年為25.22萬元。且由“收入”改稱“業(yè)務總量。
同頁順6行“458.22萬件”、498頁為454.2加1.92合計456.12萬件。
第508頁倒4行“1978-1999年農業(yè)稅率為5.7%”,而510頁表19-1中1984年為5.8%。第511頁倒1行“1978-2002年全縣共征收其他收入7196.5萬元”;而表19-2合計為7584.5萬元。
第587頁順9行“……106802人”;而876頁順15行為108128人。
第619頁小序“1984-2002年,全縣共審計1508個單位,審計調查37個單位,查出違紀金額2115.25萬元。”;而627頁表23-5合計審計1614個單位,違紀金額13040.51萬元,文表不符。
第690頁第四節(jié)小序“1979-2002年,1011名黨員、干部受黨、政紀處分”;而692頁表25-2合計為1017人。
第696頁“第九屆1-3次人大會議收建議合計341件”;第714頁倒5行記為第九屆628件。
第728頁倒20行“1994年,全縣水產……開發(fā)面積達到3.2萬公頃”;而統(tǒng)計數(shù)字為4.2萬公頃(收獲水產品1.66萬噸則相同)。
第730頁順6行“1995年全縣工業(yè)總產值100510萬元”;《凡例》第10條:未注明的為當年價,當年價應是144339萬元,違背《凡例》。
第733頁倒6行“到1996年……就業(yè)6485人”;第900頁表37-2為6380人,6485人是2002年轉為合同制工人數(shù)。
第714頁“1981-2002年共收代表建議3562件”;而693-699頁合計為3275件,相差287件。
第760頁順2行“水價……1979年每畝0.5元、1997年44元,上漲87倍”;而第314頁每畝分別為1元、38.30元。
第762頁順12行“1981-2002年共征集提案2409件”;而749-752頁合計為2418件。
第765頁倒2行“發(fā)行《宿松文史》5500冊”;同頁出版……共4500冊,出版少于發(fā)行!
第814頁順5行“1978-2002年,共查處治安案件15744件,33521人(次)受處罰”;表31-1合計分別為16298件、33432人。
第826頁倒10行“1979-2002年,……共3150件、4664人”;以下合計為2649件、1177人。
第825頁表32-1“受理數(shù)與后三欄合計數(shù)多數(shù)年份不等,只有1986、1987年相等。
第833頁順7行“經濟案件3179件”,而838頁倒6行為3453件。
第847頁順12行“3個街道居委會”應為6個;第56頁順13行同年記為:6個居民委員會。
第889頁“2002年,全縣正高職稱1人”;1178頁表46-4為3人。
第896頁順8行“2002年對全縣1800多名公務員……”;而884頁表36-2全縣2002年黨政干部1528人,少270多人。
第889頁“2002年底,全縣事業(yè)單位有6966人具備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964頁為7086人獲得專業(yè)技術職稱,減去事業(yè)單位的,企業(yè)決不只120人
第898頁倒1行“1970-1978年安置就業(yè)3784人”;上屆縣志為4004人。
第900頁表37-2“1980-1984,安置職工數(shù)773人”;實際上1980年當年1150名待業(yè)青年安置935人。
第905頁表下說明“首輪《縣志》表18-5”應為“……表18-15”。
第917頁序“向高校輸送新生2966人”應為943頁表38-4中的2976人。
第949頁“1983-2002年,全縣教育事業(yè)經費支出占縣財政收入一半以上有9年,2002年達到46.23%”而950頁表38-6中占一半的有10年,2002年達到58.66%。
第946頁“1978年底,全縣有各類學校482所”;第923-932各類學校1978年合計有1089所,評議稿表36-2有1037所。
第1003頁“1978年固定放映單位16個,總座位8250個”;應為:影院1個、12人,放映隊26個、70人,總座位1600個
第1018頁“2002年另有鄉(xiāng)村醫(yī)生639人”而表41-1為630人。表中在職與鄉(xiāng)村數(shù)合計為1834人、不是1843人。
第1019頁順3行“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床位共計446張,是1978年的5倍”;而統(tǒng)計資料1978年公社醫(yī)院床位共計476張。
同頁順9行“2002年住院床位達1128張,全縣每萬人口占有床位率由1978年的6張增至14張(《概述》引用了這句話)”;而法定正式統(tǒng)計資料為:1978年1335張、2002年1427張。
第1090頁表45-4國有職工數(shù)相加為30458人;而904頁表37-3國有職工只有8629人,即便是全部職工數(shù)也只有23870人,分別多出6588人、21829人。
第1092頁表45-6與559頁表21-2相類似,且有些數(shù)據不一致,如1980、1981年等。
第1098頁順15行“正一派道士(……)270人”應改為“……70人(其中孚玉鎮(zhèn)27人)”。
第1100頁順15行“登記開放101座”;應為登記101座,開放60座(省級2座、縣政府批準58座),占全市398座的15.1% 。
第1102頁倒7行“到2002年,共登記開放宗教活動場所120處”;而1098頁記道教2002年正式登記的有18座;1100頁順14行記佛教2002年登記開放101座;兩教合計119處,還有1處呢?
第1121頁序“收錄人物814人”,應為845人。
第1219頁2003年6月:全縣高考本科達線1363人,比上年增長24.1%;而943頁表38-4為1301人,對比增長32.2%。
第1219頁2003年10月:二期農網改造工程竣工驗收……決算資金4339.42萬元;第376頁為:2002年二期農網改造完成,決算資金4502.61萬元。
第1221頁2004年6月:高考本科達線2208人,比上年增長72.6%;而第1219頁2003年為1363人,相比實際增長62%,前后矛盾。
第1222頁“2004年:森林覆蓋率21.09%”;第237頁2002年:由1987年的18.5%提高到28.9%,林地面積增加,怎么覆蓋率反而下降7.81%?
時間混淆 時空應表述準確具體,指代明確。志文少數(shù)地方由于時間概念把握不準,造成記述混淆視聽、時間前后矛盾:
《概述》第1頁順10行“文帝十六年(前164年)改為松茲縣”;首輪《縣志》、二輪《縣志》(評議稿)及《宿松風韻》均為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一個侯國(前184年設立)不可能只有20年歷史。
同頁順11行“隋開皇十八年(598)名宿松縣,屬同安郡”;而《續(xù)通典》、《太平環(huán)宇記》及《辭源》皆云:晉武帝司馬炎平吳時(280年3月)改名宿松縣。此說要早318年定名宿松縣!《宿松風韻》第4頁倒7行也記載為:至晉代,“松滋縣”改為“宿松縣”!兜胤街緯|量規(guī)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歧義但不可或缺的資料,多說并存。資料具有代表性、權威性。注重使用原始資料。
第51頁“春秋時,縣境先屬楚、繼屬吳”;道光版《宿松縣志》及二輪《縣志》均為先屬吳、后屬越、再屬楚(春秋時句吳地,前473年越滅吳,前333年楚敗越、屬楚)。
第119頁“全縣從70年代開始推行計劃生育(依據下文1971年5月成立計生工作委員會)”。而實際上:最早在1963年11月27日已成立“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1964年,宿松縣統(tǒng)計局編《歷年來財貿統(tǒng)計資料(1949——1964年)》記載全縣財政支出中計劃生育支出4500元,此為縣內最早的計劃生育工作文字記述;1966年5月,由縣衛(wèi)生科副科長周傳斌兼任宿松縣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有鑒于此,應改為從60年代開始推行計劃生育工作。
第121頁倒17行“全縣從70年代初開始,動員……選用避孕、節(jié)育措施”;首輪《縣志》記:1956年宣傳、介紹避孕。
第147頁順7行“1978-2002年,全縣累計核發(fā)土地使用證”;實際上1989年才開始辦理,每戶交17.10元錢申報“三費”辦證,故應改為“1989-2002年”。
第226頁倒11行“80年代中后期以后,允許私人從事農機產品營銷”;而417頁倒3行:90年代,允許私人經營小型農機具。
第376頁倒12行“1978年5月,撤銷縣電廠,成立宿松縣供電所”;而《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宿松縣組織史資料》第325頁為:供電所(1978年5月設立),所長、副所長任職時間均為5月。
第427頁順11行:小孤山……1983年被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而1008頁10行為:1981年10月,縣政府批準小孤山、……為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
第429頁倒20行“白崖寨,1983年11月被列為縣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1008頁順10行:1981年10月列為第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429頁順20行:白崖寨……1987年10月被列為安徽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而1008頁15行為:1986年7月。
第586頁序“宿松扶貧工作始于1979年”;而594、876頁均記為1978年以來或前后進行科技扶貧或扶貧。
第590頁順16行“2001年引進黑李”;第203頁為1998年引進。
第643頁倒15行“1981年11月設立人民來信來訪辦公室”;而同章第八節(jié)為1984年設立。
第658頁“……黃志皋,‘文化大革命’中被定為階級異己分子……1975年又被定為反革命分子”;要知道,1975年還是“文化大革命”時期中!
第685頁“1987年10月,縣供銷社、縣稅務局始設紀檢組”;本人在1985年主編的《宿松供銷志》第60、142頁表格、文字均明確記載為“縣社紀檢組于1979年12月設置”,為宿松最早的基層紀檢組織。
第707頁“1995年后,縣人大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而693頁序為第十一屆起(1993-1998),前后不符。
第724頁順6行“‘文革’期間至1981年10月前稱區(qū)革命委員會”應改為:1968年8月至1981年10月稱區(qū)革命委員會。不是“文革”10年中都稱“革委會”。另“10月前”改為“10月”,刪除“前”字。
同頁第7行“1992年3月,全縣撤區(qū)并鄉(xiāng)”;而第29頁、56頁分別記為1992年2月27日、1992年2月……撤區(qū)并鄉(xiāng)。
第731頁記1978、1985、1988年3次評職稱,而889頁則記1981、1986、1988、1992年4次評職稱。
第746頁順3行“2000末,香港互益公司……”;句中所記:不是征地、整體收購廠房、,而是租用廠房、土地,收購設備。不是2000年,而是2002年8月。
第771頁“駐筑墩空軍靶場部隊,1970年組建,代號為中國人民解放軍94701部隊77分隊”;首輪《縣志》為:“……1969年設,代號為中國人民解放軍86387部隊”。
第813順8行“1982年10月破獲1個24人的青少年盜竊團伙,最大17歲、最小的12歲,拘捕12人”;而814倒7行為“1978年4月15日”,兩處內容相同、年份不一致。
第814頁表31-1下[附]重大治安案例:1978年4月15日,……一天破這么多案?破獲7個流氓團伙、成員共88人。 繼而,查公安局上報資料,當年當月無記述!查2006年8月10日的縣志總纂稿,是主編加寫的。上表的1978年一欄中案件數(shù)據是空白,文、表矛盾。糾其錯誤:時間不是1978年!或是1987年?
第822頁公安章順11行“看守所10號監(jiān)房12名在押嫌疑犯……挖穿6.5米長的地道,于12月28日凌晨3時許集體越獄脫逃”而830頁檢察章記:“28日4時許”。重大事件發(fā)生時間不一致,公安局、檢察院,讀者到底相信哪一家?
第844頁順4行“1983年健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而847頁記:1980年1月……縣內開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
第900頁表下第4行“1999年啟動國有企業(yè)下崗職工再就業(yè)工作”;實際上應為:1986年“再就業(yè)”工程。
第901頁順13行“80年代中期,開始有……農民自發(fā)到南方城市務工”;實際上20世紀六、七十年代,縣內就有少量農民外出尋找副業(yè)(約占農村人口的0.62%)。1976年全縣“外流勞動力”有2500多人,單干板車1680部,分散單干手工業(yè)2700多人……。
第923頁倒2行“1978年,縣內僅有實驗小學附設的1所幼兒園”;實際上:1952年創(chuàng)辦的實小幼兒園在“文革”中停辦,1988年3月才恢復辦園。1983年底,是縣婦聯(lián)創(chuàng)辦的縣直機關幼兒園。
第964頁順17行“1981年農業(yè)、畜牧業(yè)授予技術職稱的有81人”;而889頁記:1982年4月才評定6名會計師、3名統(tǒng)計師。其他系列1986年才開始評定。
第997頁倒7行“鼓書,‘文革’停演,1978年以后……流行”;應為:1977年匯演并組建60余人的曲藝隊伍,還有十多出戲名。
第1011頁表40-1倒2欄“民國29年(1931)”應為(1930)。
第1045頁順4行“合作醫(yī)療機構1983年后解體”;首輪《縣志》是1985年解體。
第1059頁第1行“2000年,……10月成立宿松縣市容管理局”;而495頁記:2002年6月成立。
第1097頁倒5行“80年代,銷聲匿跡40余年的天主教……傳入”;1101頁倒1行記1951年停止。至80年代,應為近30年,而非40余年。
同頁“建國伊始,取締了天主教”;而1101頁記1951年取締,“伊始”一詞應改為“后”字。經查考:至1955年,分散全縣(主要是城關、九姑、佐壩三地區(qū))的原天主教徒雖仍有395人,但公開活動銷聲匿跡。
第1098頁順10行“……南朝梁時建。由此可知,道教傳入宿松當在1500年前。”南朝梁時為公元502-557年,推算應為1445年前,而不是1500年前。
同頁順11行“延及民國,……縣城設道教會”,讀者誤以為是民國元年(1912年)設立,而實際上是民國34年(1945年)縣城始設道教會。時間表述,極其模糊。
第1099頁“佛教”目下:設東、西、南、北、中5個分會,不是1986年,而是2000年。
第1101頁倒6行“清光緒十八年(1892)……先后在縣城、鄉(xiāng)村建天主堂及分堂共24所”;應為:清光緒二十年(1894)始建。
第1129頁倒6行“民國35年(1946)5月5日,……翌日與一同被俘的妹夫在許嶺鎮(zhèn)殉難”;與首輪縣志記述大相徑庭:第705頁表中,吳佩劍是于1941年10月在東洪被捕殺害,時間、地點都不同。
第1143頁“葉尚志 民國8年(1919)生”;而1188頁表46-6為1918年出生。
第1218頁“2003年6月,1998年11月啟動的堤頂防汛路完工”;而279頁為2002年12月完工。
第1220頁順11行“2003年大事選載:沈陽亞美隹兩家房產公司‘進軍’縣內”而480頁為2002年。
《凡例》第2條:下限為2010年,應為2002年。
名稱訛誤 名稱、標題、稱謂等切莫張冠李戴,否則弄巧成拙。
第200頁表7-9標題為:“1978~2002年若干年份……”;而表中為1978~2002年逐年數(shù)字。題不轄文!另,該章的表7~1、7~2等都只列舉“若干年份”的統(tǒng)計數(shù)字(少的僅只列有6年數(shù)字)。業(yè)內人士認為:數(shù)字運用要精選,涉及全縣的基本情況,如工、農業(yè)總產值等可逐年列出數(shù)字。不能“若干年”或幾年一平均,說明不了問題。第327頁文字介紹“宿松長江(集團)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而329頁表11-3、名稱為“長江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文、表不一。
第731頁順18行“1979年,縣政府成立三電辦公室”;當年不稱縣政府,應稱縣革命委員會。
第760頁順18行“1986年6月赴浙江余姚市考察、引進楊梅”;766頁倒8行“1986年夏赴浙江余杭考察楊梅生產”。一事同章兩記,且地點不一。
第1102頁“1978年后,……管理宗教事務由縣公安局改為縣政府辦公室民族宗教事務科”;應為:1978年至1981年6月為統(tǒng)戰(zhàn)部管理,1987年7月才由宗教事務科管理。
第1097頁倒2行“2002年…..大小廟宇由1978年的2處增加到230處”。不是“大小廟宇”、而是“活動場所”!1098-1100頁介紹的大小廟宇為218處。1102頁倒7行記:到2002年,共登記開放宗教活動場所120處,暫不登記和不予登記的有110處(合計230處)。
第1182頁續(xù)表46-4“程流泉、……北京301醫(yī)院”,而1188頁續(xù)表46—6為“程流泉、……解放軍總醫(yī)院”。同一人、同一時間的所在單位不相同!氨本睉臑椤敖夥跑姟。
字句衍錯 方志行文表述,貴在規(guī)范得體;遣詞用句,重在斟酌推敲。二輪《縣志》忽視了“貴、重”兩點要求,導致字、詞、句乃至語法修辭、標點符號等方面出現(xiàn)一些問題:
志首彩照“水產精品”、“交通建設”文字說明中:“坂”、“軼”、“洋”,應分別為“畈”、“鐵”、“澤”。
概述第1頁第3行首句:“是”及該字前面的逗號均應刪除,這樣,改判斷句為陳述句,句子更通順、簡練。
概述第1頁倒11行“平方里”應為“平方公里”。
概述第8頁順17行“建好”一詞極端口語化,乃編志之大忌!應改為書面語“建成”。
第57頁表1-1:孚玉鎮(zhèn)村民小組數(shù)合計214個,6個居委會未注明居民小組數(shù)。而60頁文中為214個村(居)民小組,“(居)”應刪除。
第258頁第二段落“究其原因,一是……二是……三是……四是……”不合志書語體文、記述體之規(guī)范,系總結式應用文體。
第332頁順3行“山陰里”應為“山嵐重”、“槽喧”應為“溪喧”。
第505頁順13行“追網”應為“退網”。
第508頁第1行“宿松是個……”,“是個”系典型口語,很不規(guī)范,應刪除“個”字。
第657-658頁:7處“文化大革命”,6處加了引號、1處未加,不配套、欠規(guī)范,太隨意。
第765頁順16行“用《政協(xié)工作》簡報向全縣印發(fā)記述日軍罪行的資料3萬余字”,改為:向全縣印發(fā)記述日軍罪行的《政協(xié)工作》簡報資料3萬余字。
第765頁順17行“備受干部、群眾和青少年關注”并列歸類屬語法錯誤,干部、群眾是一類,青少年是按年齡劃分的,互不包容!
第767頁倒11行“……專欄,參觀者絡繹不絕”;參加和觀看(參觀)展覽會可以,參觀專欄不通、只能是觀看專欄。
第769頁序:軍事,主要是……征集、……工作、……動員。從句子間架看出,此判斷句動賓搭配不當、不合邏輯。
第879頁序第二段約215字的長句中:主語“人事工作”與“加強……管理”、“參與……改革”、“選聘……人員”、“組織……培訓和考核”、“審批退休”……等,主謂搭配不當!叭耸鹿ぷ鳌睉臑椤叭耸虏块T”為妥。
第917頁序:“堅持……新局面”長句,缺主語;如果加“教育”作主語,與后面各句搭配又不盡得當。
第998頁順12行“……有演員、樂隊340余人”;“樂隊”只能以“支”計量,或在“樂隊”后面加“人員”,否則文理不通!
同頁順13行“……燈會頻繁演出”;應改“演出”為“舉辦”。
第1030頁表41-4“N”應為“IV”,非英語大寫字母,是羅馬字母編號!
第1046頁序“城鄉(xiāng)出現(xiàn)......武術訓練班(館)和健身房、球技館”;動賓搭配不當。不能說“出現(xiàn)電影院”,只能說“興建”或“興辦”……。
同頁序“學校體育……輸送……生員”;語法錯誤同上。不能講體育輸送生員,只能講“學校”輸送生員。
志書行文中,“是”、“在”、“有”字句多,文顯呆板!這是編寫志書人員的共識。
第1085頁順10行“有”字句:農民收入,有從集體……收入;“有”改“包括”。第1086頁倒13行:縣內早有民諺說:……;“早有”可刪除,且“說”字也是多余的。1099頁倒14行“均成立有……代表參與的……委員會”“有”字應刪除。
第1085頁倒5行“在”字句:約在2.7億元左右;1086頁第4行:……純收入,在……在……在……在……在山區(qū); 第1089頁順14行:……行業(yè)差距,在1993年……明顯擴大;第1096頁:……理念,……在代代相傳;“在”字應統(tǒng)統(tǒng)刪去!
第1086頁第2行“是”字句:……主要原因,是各區(qū)域……不同;同頁表45-1下一行:行業(yè)性差距,主要是……差別較大;“是”及“主要是”均可刪除。
第1085頁“一家數(shù)人外出務工的農民日益增多”;主語不確切,“日益”前的“農民”應改“農戶”或“家庭”,句子才通順。
第1086頁“一個木匠做點工……,做包工……”;純屬口語化,不合志書體裁。
第1095頁第三節(jié)“婚姻家庭”節(jié)下序言純屬議論,與志體不合,刪去更好。(桐城市志辦評議意見之一、二,后來并未改正)。
第1097頁倒4行“……,建設寺廟景觀”;搭配不當,不能說建設景觀,只能講建設寺廟。
第1097頁頁下注:“四舊”指“文革”初期,紅衛(wèi)兵、造反派開展破除資產階級和……舊思想、舊道德、舊文化、舊習慣的運動!八呐f”不是運動,掃“四舊”才是運動。該句注釋主體弄錯且不通順,應更正、簡練為:“四舊”:指舊思想、舊道德、舊文化、舊習慣。
第1121頁《人物》章中不少地方都有口語化傾向,應加以修飾,以合志體;隨處可見“著、了、過”等副詞(應為時代助詞);第1095頁第四節(jié)“婚姻家庭”節(jié)下序言純屬議論,與志體不合,刪去更好。(桐城市志辦評議意見之一、二,后來并未改正)。
第1129頁順14行、15行“呂伯奇”應為“呂伯齊”。
第1133頁“汪正乾……邀請……多位船工帶頭……當教練”主語不明確,是汪還是船工?
第1141頁“葉桂紅……獻出……年華”;動賓搭配不當,“年華”指:時光;年歲。不能說獻出年華,只能講獻出生命。
第1147頁順6行“點拔”應為“點撥”!志稿評議會上,桐城市志辦代表發(fā)言并于2008年12月10日正式行文指出了此等諸多錯誤。但兩年精品工程修改期內一直沒有改正,直至帶錯出書!
第1154頁“熊……當過知青”;“知青”不是工作職務,是指有知識的青年人。只能說當過工人、不能講當過兒童、青年!搭配不當。而且,“當過”純屬口語化!
第1160頁倒6行“……取得豐碩成果和精湛醫(yī)術”動賓搭配不當。“取得成果”可以,“取得醫(yī)術”不通!
第1231頁順9行“開幕大會上……”;“大會”改“式”。
第1252頁到9行:望文生義、用錯詞語,“查抄”應改“抄錄”。
同頁第一句:續(xù)修《宿松縣志》……是……第二部縣志!袄m(xù)修”后面應加“的”字,變動賓詞組為偏正詞組,否則句子不通。
第1254頁“今”應改“現(xiàn)”,否則與《凡例》相悖。
第1255頁倒二段:續(xù)修縣志……是……結晶。與上上句錯誤相同,“續(xù)修”一詞后面應加“的”字。
敘事紊亂 由于錯選內容、脫離實際,導致出現(xiàn)牛頭馬嘴、文不對題的錯亂: 第317頁倒11行“1978年以前……興辦社隊企業(yè)859個”;到底是哪一年的數(shù)據?查考資料為:1977年興辦社隊企業(yè)859個!每年數(shù)據不一樣!耙郧啊币辉~是模糊義,該詞謂之一段時間或更長時間。志書切忌亂用模糊、空泛詞語。
第823頁章下小序第一句“1967年12月,受“文革”造反派武斗的影響, 全縣實行軍事管制,縣檢察院被撤銷,由公安行使職權!庇浭龌靵y!
⑴解放軍“三支兩軍”(支左、支工、支農、軍管、軍訓)不是1967年12月開始的,而是1967年1月23日開始“三支”,并于2月19日增加“軍訓”,3月3日增加“軍管”。“軍管”即對于一些領導已經癱瘓,又不能像地方一樣實行奪權的中央機關和不便奪權的電臺、機要、檔案、糧倉、金庫以及監(jiān)獄等部門,派軍隊干部去領導管理。
⑵“三支兩軍”主要是政治性的,非軍事性,核心是“支左”。
⑶“三支兩軍”不是為了單純制止武斗。
⑷宿松武斗基本上是發(fā)生在1968年2~8月的半年多時間內,怎么會在1967年就受到了武斗影響? 1969年5月經安徽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批準成立中共宿松縣核心領導小組,由縣人武部部長、政委分任組長、副組長并行軍管。
⑸首輪《縣志》記載為:檢察院實行“軍管”,不是“全縣”實行“軍管”!
⑹不是1967年12月,而是1975年才由公安行使職權。此前的1968年8月23日,由縣革委會人民保衛(wèi)組履行原政法領導小組、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的全部職能。1975年6月撤銷。
⑺法院在1968年4月改為“軍管組”定案小組,這是宿松最早的文字記載的“軍管”單位。后又有:1970年11月縣氣象站實行“軍管”;1970年1月縣電信局實行“軍管”;1972年6月縣體育運動委員會實行“軍管”。均于1975年5月撤銷。
第1086頁表下文字分析極不準確,論而致失:(1086~1092頁為后來修改、增寫的)
“洲區(qū)一般比全縣平均數(shù)高兩成左右”;而表中反映1987年高87%、2002年僅高2.9%,前者高達近一倍、后者只高不足一成!
“丘陵區(qū)1972年前低2~3成,后高1~2成”;而表中分別高5.6%、1.2%,均不足一成。作這番分析的人應當知道:“十分之一”為“一成”,“一成”又為“百分之十”(10%)。不懂百分數(shù)和“成”數(shù),造成歪曲事實,得出錯誤結論!
“湖區(qū)1994年前低于平均數(shù),1995年后高”;而表中反映只低5.6%,后也低。
“山區(qū)一般低兩成左右”;而表中反映為前高0.2%、后低17.7%。
總之,表46-1中,僅湖區(qū)低于平均數(shù),其余都高出,懸殊太大!偏頗紊亂!
第1086頁倒7行“……打工多年的家庭,年收入也成倍超過了……”;概念不清,一是家庭戶、一是人均,怎么比較?
第1088頁倒2行:“城鎮(zhèn)居民”定義為非農業(yè)人口和在縣城、集鎮(zhèn)從事二、三產業(yè)的農業(yè)人口。與1085頁非農業(yè)戶口的“城鎮(zhèn)居民”概念不一致。
第1089頁第一行:國有經濟單位,應為國有經濟行業(yè)。另,集體經濟單位也不應含事業(yè)單位,應分所有制。國有經濟單位句下的其中不是指國有,而是全縣行業(yè)分類!“行業(yè)差別”列舉的是三種所有制單位,而不是行業(yè)(職業(yè))。
第1089頁“職工工資收入”一目中,重復羅嗦,表述混亂!三次出現(xiàn)1981年的平均工資,且數(shù)額不一,分別為614.58元、614.44元、614元。還有“全行業(yè)”一詞多次出現(xiàn),既不規(guī)范,又不準確。
第1090頁表45-4所列職工數(shù)并非全縣國有經濟行業(yè)在崗職工數(shù),而是全縣全部職工數(shù)!不是年末人數(shù),而是年均人數(shù)!亂用時點數(shù)!選事不準。
《凡例》注:志文中“今”,指本志下限年。(即2002年)。要慎用“今”。
第1098頁“當今,……”是指2002年嗎?顯然不是,是指90年代后。
第1101頁“今寺址前后有……”;報恩寺于1993年復建兩重佛殿,1995年開放,故“今”不能指2002年,因為2002年己不是只有寺址。
第1168-1174頁:省人事局(廳)、省檢察院根本不屬于省部級以上單位!還有省計生領導小組、普查領導小組等單位也不一定是省部級以上。
記述虛假 選材不確不實,導致志書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存史價值:
第110頁表3-2“少數(shù)民族人口數(shù)由‘三普’的300人、‘四普’的326人猛增到‘五普’的844人”。其中蒙古族人數(shù)一下由“三普”的3人、“四普”的0猛增到“五普”的228人,亦極不正常!縣統(tǒng)計局于2003年10月抄報給縣志辦的修志資料中:少數(shù)民族人口“五普”為254人。安徽省統(tǒng)計局“五普”《資料匯編》(2001年5月30日)中,宿松縣少數(shù)民族人口數(shù)也是254人。查表下說明中資料來源之書《人口中、經濟、未來》原件:無“錫伯族1人”、倒有“獨龍族2人”,且少數(shù)民族人口為845人、卻比二輪《縣志》人數(shù)多1人,真是虛假混亂至極!一般講,未經考證清楚的資料,不宜選入志書。入志資料應審查甄別、去偽存真!真善者用之,偽劣者棄之。
第600頁第四段“1993年重新調查登記的貧困人口有504749人”。此數(shù)據應慎重考證、核定:
⑴、1993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80元,按當時貧困線低于300---500元的標準,69.2萬農民都接近貧困,屬特殊情況。應只以低于300元的135919人定為貧困人口。
⑵、宿松1978~2002年,除1993年外,每年貧困人口在1.9~20萬人。1993年的50多萬人系個案,純屬特殊情況。大災的1998、1999年也只有16萬多人,且包括水災返貧的十余萬。
⑶、1994年近五分之一人口脫貧。那么還應有40多萬貧困人口。但是,1994年“1378扶貧攻堅計劃”明確注明:使現(xiàn)有13萬多絕對貧困人口中……。而且,以后各年都只有十幾萬,乃至五六萬貧困人口。真是自相矛盾、難圓其說。
第657頁倒5行“1979年2月起……當年……985人,予以全部糾正;有4527人被摘掉帽子,47人未予摘帽!睉985人為980人,47人為52人。至1980年12月,又有5人摘帽,僅剩47人,(這47人不是1979年的人數(shù),是1980年人數(shù))。
第743頁“志書編纂”目“1983年3月24日,縣人大常委會采納縣政協(xié)一屆二次會議期間,……等18位委員聯(lián)名提案,作出編纂《宿松縣志》的決議……編修全面展開”;此記述應核實!
⑴ 、縣人大七屆十一次常委會會議作出的修志決議稱:根據上級指示精神……。而非根據18位委員提案再作出修志決定。
、 、上屆縣志第765頁:新編《宿松縣志》,開始于1982年……。而非1983年才開始。
、 、1982年4月13~16日,政協(xié)一屆二次會議協(xié)商議題是怎樣修新《縣志》。而非決定編修《縣志》。
第806頁倒17行“對1984~2002年抓獲的3545名犯罪嫌疑人……”;句中記述時間不確切,應改為1984~1999年。因為2000~2002三年的數(shù)據闕如。
第904頁表37-3:1996年職工總數(shù)劇增1.5萬人以上,其中全民增加11126人,極不正常。其他各年份增加數(shù)多為千人左右,最多3千人,還有持平、減少的。1996年全年招工人數(shù)僅186人!(第899頁表37-1)怎能憑空捏造出增加15000人?
第1085頁倒3行、1091頁順5行及761頁倒15行,三處濫用“抽樣調查”。ň鶠楹髞硇薷牡模
二郎鎮(zhèn)16個村民小組調查,孚玉鎮(zhèn)48戶調查,用開座談會、專訪、問卷調查等方法調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定》情況,都不是抽樣調查!充其量只能是重點調查或者典型調查。錯在不懂數(shù)理統(tǒng)計知識!
第1092頁順2行“1978年以來,城鎮(zhèn)居民收入與農村居民收入的差距在擴大”;而同頁順4行記:前者分別是后者的46.2倍和3.46倍。從此語及下表45-6看:城鄉(xiāng)差別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縮小!
第1101頁倒11行“建國前,縣內回民少……,僅保持……習俗”。“伊斯蘭教”目只有短短4行文字記載。一是妄下結論;二是沒有詳實內容。應更正、補充:民國10年版《宿松縣志》載:宿松之民……均皆漢族也。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無回民人數(shù)的正式記錄。1953年7月1日零時,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全縣有回民33人;1964年有154人;1982年有269人;1985年統(tǒng)計,全縣有信奉伊斯蘭教信徒266人,全部為回民,無固定活動場所;2000年,全縣回教信徒人數(shù)增加到268人;2002年增加到271人,其中孚玉鎮(zhèn)有87人。人數(shù)之多僅次于安慶市區(qū)、望江懷寧兩縣而位列全市第四。
內容疏漏 選材偏頗、漏失,導致資料、數(shù)據令人難以置信:
第244頁“義務植樹”目無數(shù)據,應補:1978年,全縣四旁植樹13.4萬株;1980年增至339萬株。1983年僅縣城義務植樹就達1003株;1991年,全縣達467.8萬株;2000年減至145萬株。
第258頁第四段下限2002年“水庫養(yǎng)殖”情況疏于記述,應補充:中型釣魚臺水庫養(yǎng)殖面積267公頃;。ㄒ唬┬3座水庫60公頃;。ǘ┬40座水庫207公頃;合計534公頃!八闭轮械谋10~5。ǘ┬退畮旃こ袒厩闆r一覽表原“養(yǎng)魚水面(畝)”指標欄中的數(shù)據應移入這一目中。
第261頁第三節(jié)“捕撈 采摘”只介紹了工具和技術情況,捕撈、采摘量無只字記述!應補充。
第299頁表下一段無實質性記述,應補:2002年6月19日,中共宿松縣委辦公室、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fā)《關于明確我縣中小水庫和三千畝以上重點圩口防汛責任人的通知》(《宿松報》專版刊登)強調:44座小(二)型水庫(黃大口、王灣、趙屋三座水庫為省重點監(jiān)視水庫)有56名行政負責人、18名技術負責人擔負責任;7處萬畝以上圩口有13名行政責任人、7名技術責任人;16處萬畝以下圩口有17名行政責任人、10名技術責任人。
汛期實行“行政首長為核心的各種防汛責任制”。
同頁,河、湖、水庫“防汛”目缺1983年的情況。1998、1999年只記了汛情,無防汛情況記述,有“汛”無“防”,目不轄文,少了重要的另一半!
第307頁“水利科研”只記了學會組織和論文,無科研活動和成果,大而無當、頭重腳輕。
第518頁“水產開發(fā)投入”只從1991年記起,應從1981年首事始記:當年開發(fā)1666.7公頃大賽湖。1981~1983年實際投入38.26萬元。水產開發(fā)并非只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而是從80年代初就開始了!
第521頁“決算”目:缺決算平衡表,此表很珍貴。
第586頁應補:1985年對山區(qū)收入人均低于120元、其他地區(qū)低于150元的扶貧戶3513戶、扶優(yōu)戶1000戶,分戶發(fā)給“扶貧證”。
第600頁“扶貧成效”節(jié)只記了1984年340戶脫貧。應補充:1985年累計774戶脫貧。由于從1986年10月實行縣直單位包扶貧困村制度(1986年37個、1987年2月29個、同年4月89個、1989年64個、1994年139個、1996年89個、2002年190個)扶貧成效更加顯著。1996年幫扶使8.4萬人脫貧;至2000年,20年累計9.5萬人脫貧。
第627頁第五節(jié)節(jié)下小序順1行應補:“縣商業(yè)局”行使工商管理職能。
第657頁“專記”缺右派摘帽平反結果數(shù)據。應補:1979年8月平反393人,至年底,407名右派全部摘帽糾正。
第670頁順12行應補:對1979年的“三風”錯誤認識進行宣傳教育。此目斷限內(1978~2002年)上限之特事、新事當詳記!“縣委辦”抄送的資料為:
1979年,全縣農村生產隊調整為5326個,較“文化大革命”前增加400個,較1978年增加1324個。有人認為是“拆隊風”——實際上,同年人口589000人,較“文革”前增加18萬人,而隊僅增加400個。分隊后,平均每隊有22戶,小的隊15戶,大的隊80戶。拆隊不是什么“風”,而是撥亂反正、糾正學大寨中的極左路線。
1979年,全縣需要復查的冤錯假案1726件,已落實1278件。其中407名右派全部糾正。有人認為是“翻案風”!蟹幢孛C,有錯必糾,反右擴大化,應糾正。
1979年,全縣有“四類”分子5559人,糾正980人,摘帽4527人。有人說:一次摘多了,認為是“摘帽風”!嗤粮囊延20多年,每年摘5%,20年也早已摘完。按土改政策,三年后奉公守法,地富分子可摘帽。工作以前沒做,才形成這個局面。
第678頁“信訪辦理”目僅具體記述1條群眾上訪事件;應補“縣委辦”抄送的大事記資料:
1979年6月9日,下放居民戶到縣委機關靜坐絕食。(詳情略)
1981年1月5日,縣內43名退伍軍人集體到縣委上訪,要求安排工作。15日,100余人上訪,公開貼出標語和口號21處。17日,參加過對越南作戰(zhàn)的24名退伍軍人在縣委辦公樓前集體靜坐、絕食,要求安排工作、每人給1立方米木材、每人發(fā)給500元現(xiàn)金。經做工作,18日由家屬帶回。30日,省公安廳副廳長到安慶公安處了解上訪情況。
1985年,庫區(qū)農民請愿討米。(1984~1986年三次上訪省委、省政府)。
1988年7月19日,水庫關閘事件。大事記第23頁、第654頁均記載。
1992年2月26日是,復興地區(qū)壩頭、程營兩地部分人為撤區(qū)并鄉(xiāng)爭鄉(xiāng)址設置路障,聚眾上訪。經公安干警等疏導散離。
1993年12月,釣魚臺水庫庫區(qū)農民因糧價上漲釀成集體上訪。經做工作避免上訪事件發(fā)生。
1994年5月8日,縣被單廠70余名女工為要求提高工資而集體罷工,要求取消9小時工作日制,事態(tài)得以平息。
1994年9月3日,烏池村少數(shù)人借村民溺水死亡事件,聚眾數(shù)百人停尸鬧事,使鵬程湖泊開發(fā)有限公司受損近5萬元。后及時果斷采取措施,平息了事態(tài)的發(fā)展。
1994年9月有24日,縣實驗小學教師因建門樓遭居民阻擋而停課一天。在有關部門督促下,正常復課,門樓順利施工。
1998年,縣紡織廠破產改制,800多職工圍堵縣委、縣政府大門和105國道……;第678頁倒3行已記述。
2000年10月15~18日,佐壩橫路村村民200多人到縣政府上訪,認為拘留村主任孟紅希不公。至中午12時全部撤回。
2002年4月9日,陳漢、柳坪、隘口等8鄉(xiāng)鎮(zhèn)3000余名吳姓群眾,乘坐大小84部車輛到破涼鎮(zhèn)油榨村象鼻灣水處聯(lián)宗祭祖,引發(fā)大規(guī)模群眾性事件。后經處理平息,雙方再未起糾紛。
第749頁第二節(jié)應補:1981年2月籌備委員會代表會議的記述,首事、新事當記 。
第761頁:該章委員名字記述過多過細,所提建議落實情況記述少,有無效果?不得而知,浪費紙張。
第812頁“禁毒”,僅記2001年情況,應補1997年成立縣禁毒領導小組之事。否則讀者以為禁毒只從2001年開始。
第804頁1983年“嚴打”應補:1983年5月24日,對全縣重點人口進行調查摸底。抽調668人,對8區(qū)一鎮(zhèn)(分四片)進行。至6月底,共摸出重點人口1436人,其中有政治嫌疑的88人、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622人,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473人,輕微違法行為的253人。均監(jiān)控和幫教。8月17日成立領導小組。20日,9個小組211人摸底調查,排出打擊對象810名。24日確定打擊對象442名。26日凌晨……(接下段)。
第867頁順17行“……連前累計,共為3876對夫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應補:1985年2~6月,補辦2000多對;1989年9月,補辦8000余對;1992年9月,補辦976對;三年共補辦10976對以上,而且不是3876對。
第905頁“安全宣傳”目應補下限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當年8月,全縣印發(fā)單行本進行宣傳。
第920頁“普及初等教育”目只從1983年記起;應補:1978年普及發(fā)展,適齡兒童入學率為92% 。
第933頁“掃盲教育”目應補:1982年訂立農民識字三包合同;1983年進行脫帽驗收;1984年進行文化調查…….。該目未記載1997年后的掃盲情況。2000年“五普“調查,全縣有文盲半文盲82178人,文盲率達10.3% 。序言記:1998年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
第924~928頁,該章通篇未記述中小學畢業(yè)生情況。應補:1978年畢業(yè)19741人、占學生總數(shù)的15.1%;1980年畢業(yè)17641人、占14.2%;2002年……。這樣就補全了斷限內的應記的重點資料。
第934頁“師資來源”目缺離退休教師子女頂替情況。應補:1979~~1984年其子女進校465人,當教師328人。
第952頁“學校收費”目應補記:全縣幼兒園學前教育經費基本上是從學生頭上收取,標準相當于小學生的兩倍以上,中餐另交生活費。絕大多數(shù)教職員工工資和辦園(班)改善條件經費都是從中開支;基本上是自負盈虧。(資料源自上報縣志辦的《宿松縣教育志》)
首輪《縣志》“宗教信仰”一章不足千字,記述過簡!以下既補首輪《縣志》之不足,又補二輪《縣志》之缺陷:
經本人搜集、考證、整理,歷代有案可嵇的全縣宮觀寺廟數(shù)量統(tǒng)計(1721~2002年):
、 、壇:清康熙六十年(1721)8處、清道光八年(1828)10處(不含鄉(xiāng)歷壇);
、 、宮觀:1721年7處、1828年8處、民國10年(1921)10處、1978年1處、2002年37處;
、 、寺廟(含庵):1721年52處、1828年115處、1921年149處、1978年1處、2002年181處;
、 、祠:1721年2處、1828年7處、1921年7處;
、 、閣:1721年2處、1828年7處、1921年7處;
、 、堂:2002年2處;
、、殿:2002年2處;
合計:1721年69處、1828年143處、1921年167處、1978年2處、2002年218處。
注:其中正式登記119處(宮觀18處、寺廟101處),上述數(shù)據基本反映了全縣宗教宮觀寺廟的發(fā)展變化。
第1097頁倒7行“80年代……”一段中應補:1981年依法管理宗教事務。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縣有宗教人員15人,其中韭山5人、梅墩2人、套口6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有宗教職業(yè)者13人。
同頁倒1行:……4000余人,改為:……由1978~1985年間的849人增加到4000余人。/
第1098頁“道教”目:道教為安慶 8縣1市之最,新、特事應述說。如1990年,宿松在全市率先恢復開放宮觀活動點12處;1993年率先在全市成立道教協(xié)會等。
同頁應補:宿松道教協(xié)會成立后劃分11片,片下共設22個小組。至2002年,有會員340人,信教群眾1300人。1988~2002年,全市正式登記開放的19座道教宮觀,宿松占18座,另一座在岳西。
第1099頁“佛教”目補:在安慶八縣中,宿松第二個成立佛教協(xié)會。(新特事)
第1100頁順14行補:1995年安慶八縣一市,唯有宿松正式登記佛教寺廟10所。
第1101頁倒11行“伊斯蘭教”目的大量詳實補充內容見前面同頁“記述虛假”條目。
第1101~1102頁“天主教”目補:……先后由8名洋人擔任神甫,6名修女組織傳教。……建國前夕,縣內僅有教堂1所,教徒762人(男429人、女發(fā)333人)。……至1955年,原天主教徒雖仍有395人,但公開活動銷聲匿跡!1987年,二郎董山村民(婦女為多)自發(fā)組建教堂。二郎、花涼亭等地設有天主教堂分堂。……1989年全縣信徒20人,占全市81人的24.6%;2002年有信徒60人,占全市480人的12.5% 。
補遺考訂
〖之一〗 方志專家指出:勞動、人事章里應增設新的章節(jié)篇目,記述現(xiàn)實社會的新事物,如“下崗職工”、“農民工”等。二輪《縣志》雖然設有“下崗職工再就業(yè)”目,但只是極其簡單地記述了相關政策和2個數(shù)據;“農民工”沒有設目,僅在第901頁“勞務輸出管理”目中簡單記述了一點。為填補此項重要缺陷,體現(xiàn)記述的深度、廣度和力度,特作如下補充:
下崗職工再就業(yè)
1985年起,宿松二輕工業(yè)進行改革調整,關停并轉和解散機修廠、童鞋廠等一批企業(yè)?h內出現(xiàn)最早的“下崗職工”,時稱“富余人員”。1986年起,城鎮(zhèn)就業(yè)實施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為載體的“再就業(yè)”工程。當年全縣有2580人參加失業(yè)保險。
1992年7月28日,宿松縣委、縣政府下發(fā)《中共宿松縣委、宿松縣人民政府關于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改革用工制度。明確規(guī)定:優(yōu)化勞動組合后精簡下來的富余人員采取“試崗、待崗、轉崗培訓、興辦第三產業(yè)、廠內退養(yǎng)(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允許其提前離崗,月發(fā)標準工資的75%的退養(yǎng)費)、廠內待業(yè)、停薪留職”等辦法進行安置。轉崗培訓后不合格、不服從分配的職工辭退,交由勞動部門按社會待業(yè)保險規(guī)定管理并發(fā)給3~24個月救濟金(1~12個月發(fā)本人標準工資的75%;13~24個月為50%)。當年成立宿松縣職業(yè)介紹所。
1993年5月19日,縣委下發(fā)《關于工業(yè)企業(yè)公有私營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未被簽訂上崗合同的職工,由勞動部門培訓,幫助重新就業(yè)、擇業(yè)并發(fā)給待業(yè)救濟金。1994年,縣罐頭廠依法破產,經職工分流后,有11人買斷工齡,每人一次性發(fā)給安置費2萬元,成為縣內最早的正式下崗者。1995年,全縣有78人首次享受失業(yè)保險,占參保人數(shù)的1.5%。1996年,宿松磷礦破產,縣食品廠、紡織廠、糖業(yè)煙酒公司涼亭分銷處出售資產,經一次性安置(人均不突破企業(yè)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約1.2萬元以內)后,又有近800名職工下崗。
1997年停止計劃招工。同年5月5日,縣委縣政府作出《關于加快企業(yè)改革改制的暫行規(guī)定》。7月8日,縣政府制定《宿松縣企業(yè)改制實施方案》,7家預算內工業(yè)企業(yè)和15家二輕企業(yè)及鄉(xiāng)村集體企業(yè)進行全面改制;糧食、供銷、商業(yè)、物資等企業(yè)先抓試點,后全面鋪開。月底召開全縣企業(yè)改制千人動員大會。8月7日成立縣企業(yè)改制指揮部。至年底,全縣企業(yè)職工人數(shù)比上年減少1865人,1071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yè),從事第二、三產業(yè)個體經營。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產權出售后,原企業(yè)人員自動解散,當年減少人員7.8萬人。(1998年又減少3.7萬人;1999年再減少4.1萬人)。
1998年,全縣列入改制企業(yè)358家,下崗職工增多,年末職工人數(shù)比上年減少2369人。當年5月成立“縣再就業(yè)服務中心”。12月10日成立“宿松縣再就業(yè)領導小組”。
1999年1月25日,中共宿松縣委發(fā)出5號文件,界定“下崗職工”為: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yè)正式職工和臨時職工(不包括從農村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因企業(yè)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yè)愿望又未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要求企業(yè)當年安排下崗工人因廠而異,每月領取不低于135元的生活費。當年全縣破產、改制企業(yè)共11家,失業(yè)人數(shù)為1321人。累計有1901名下崗職工,其中855名進入再就業(yè)服務中心。
2000年,全縣有16020名職工參加失業(yè)保險,參保率由1995年的24.06%增至48.64%;享受失業(yè)保險人員為556人,失業(yè)率(僅以享受人數(shù)與參保人數(shù)對比)由1995年的1.5%增至6.3%。從當年1月起,下崗不再進入再就業(yè)服務中心,由企業(yè)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失業(yè)下崗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或低保待遇。
2001年7月18日,縣政府印發(fā)〈〈宿松縣國有企業(yè)改制退位,放開搞活的實施意見〉〉,要求實施“兩個置換”即置換企業(yè)的國有資產和職工全民身份。下崗職工繼續(xù)增加。
2002年,進入服務中心的再就業(yè)人員為1863人,其中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安置下崗職工1300多人,全年全縣新增就業(yè)崗位980多個。全縣獨立核算工業(yè)企業(yè)職工人數(shù)由1996年的16510人減少至4371人。(1949~~1977年,全縣共減少職工5844人,且主要為三年自然災害和農村責任田所致;1978~~2002年,全縣共減少職工24332人,其中1997~2002年減少20042人,占82.37%,主要為企業(yè)改制破產、職工下崗所致)。至2002年底,全縣工業(yè)企業(yè)累計依法破產國有企業(yè)6家,資產重組5家,改革改制涉及國有工業(yè)企業(yè)職工2499人,置換身份1962人。全縣共有3912名企業(yè)職工下崗,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成為社會自然人進入勞務市場擇業(yè)。僅1999~2002年,全縣就有16個企業(yè)、1191名失業(yè)人員由勞動部門辦理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檔案托管手續(xù)。2002年有556人享受失業(yè)保險,占參保人員的3.5%。
2002年9~10月,縣總工會與宿松報社進行下崗職工專題調研。調查7個大系統(tǒng)、114家特困企業(yè),發(fā)現(xiàn)困難職工有1.2萬人,低于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特困職工有2341戶,其中90%以上屬下崗職工。全縣隱性下崗人數(shù)達4千余人,大爽集中在糧食、供銷、物資等系統(tǒng)。這個群體規(guī)模經營很大在,下崗者年齡在35~40歲者居多,就業(yè)——牽動著下崗職工的心,就業(yè)難及無能力參加社會保險等焦點集中在下崗失業(yè)人員方面。多數(shù)下崗職工外出務工,加入農民工行列。少數(shù)下崗職工或自謀職業(yè)、或另行再就業(yè)。
農民工流動
20世紀60~70年代,縣內少量農民(約占農村人口的0.6%)外出尋找副業(yè)掙錢補貼家用,出現(xiàn)農村勞動力外流現(xiàn)象!半A級斗爭”天天講的1976年,全縣共收回“外流勞動力”2500多人,單干板車1680部,分散單干手工業(yè)2700多人。
1978年,縣內少數(shù)地方又有農民外出務工(佐壩區(qū)外出務工者367人,占農村人口的2.8%;隘口公社外出146人;……)。
1981~1984年,全縣外出臨時(合同工)務工人員逐年增加,分別為969人、1126人、1245人、1345人。1984年,中央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期至少15年不變。次年進城務工經商辦企業(yè)農民達1848戶、3330人,手工業(yè)者外出務工4483人,勞務輸出10035人。當年全縣農民“其他收入”由歷年的幾百元、1984年的2000余元猛增至5451萬元。1989年,外出務工農民驟增,春節(jié)期間外出如潮,交通堵塞,運輸告急。一時曾以“盲流”而加加以嚴格引導。
1986~1990年,全縣年均外出打工者8800人,占農村人口的1.29%,年收入6600萬元。1991年,電視劇《外來妹》走紅,片名成為打工女孩的專門稱謂。這時,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家鄉(xiāng),在外打工、做生意。1991~1995年,全縣年均外出打工者達5.7萬人,占農村人口的8.05%,年收入1.5億元。1995年推行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后,每戶有數(shù)人外出打工,當年全縣務工人員達17萬人。1996~2000年,全縣年均打工者14.6萬人,占農村人口的20.19%,年收入1.7億元。2002年,全縣打工者達17.9萬人,占農村人口的24.80%,年收入3.5億元。農民打工收入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全縣務工收入比重為32.3%,部分地區(qū)(如二郎鎮(zhèn))高達77.3%。1988~2002年,全縣累計外出務工者約達130萬人次,其中由勞動部門組織輸出農民工1.5萬余人(1988年首次輸出80人到馬鞍山務工)。1999~2002年,每年春節(jié),農民工僅郵匯至宿松家中的人民幣平均達2.7億元。至2002年底,全縣進城農民達4.9萬人,占農民總數(shù)的6.1%(全國同期農民進城1.5億人,占農民總數(shù)的11.5%);外出農民工主要分布在福建(26%)、廣東(15%)、江蘇(8%)、浙江(22%)、上海(16%)、北京(1%)、海南(3%)、深圳及其他省市(9%)。
宿松外出農民工依次稱:“外流勞動力”、“臨時工”、“盲流”、“打工的”、“農民工”。有文字記載的為:佐壩區(qū)最早外出60人(1963年);2002年外出6144人,占農村人口的28.6%,比1990年人數(shù)增加2.8倍。涼亭1992年外出4562人,占農村人口的13.6%,收入1242萬元;2002年增至10354人,占農村人口的28.5%,收入達6540萬元。長鋪1990年后,每年有25~35%的農民外出務工。千嶺2000年有8398人外出務工,占農村人口的22.0%。趾鳳2002年有4500余人外出,收入近2000萬元,占農村人口的36.4%。程嶺鄉(xiāng)2002年有5000余人外出務工,年收入2600萬元。復興鎮(zhèn)外出8000余人。下侖鎮(zhèn)外出12000人,人均純收入5000元以上。河塌鄉(xiāng)外出收入2400萬元。二郎北沖燦屋等16個村民小組439個農戶2002年人均務工收入為1009元,占全鎮(zhèn)同年人均純收入的69.4%。
宿松“民工潮”自1990年開始,逐年波及到城鎮(zhèn)改革改制下崗企業(yè)職工。如烏池軋花廠共有職工142人,1995年外出打工者26人(男22 、女4人),2002年外出101人(男72人、女29人),人數(shù)連年攀升,比重由18%增至72%。其他7個軋花廠外出人數(shù)少的亦達到30%以上,打工收入均高于在廠收入。2000年,全縣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為164403人(外出務工、經商者占66.3%),其中農業(yè)人口156582人,7821名非農業(yè)人口中多為改革改制、破產下崗企業(yè)職工外出加入“農民工”行列。
〖之二〗 第159頁第六章《經濟體制改革》囿于資料奇缺,一直未設“計劃體制改革”一節(jié)。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大轉變、大改革很重要,必須記述!為此,特補記經本人搜集、積累、整理、撰寫的“計劃體制改革”如下:
計劃體制改革
1979年以前,縣內對國民經濟計劃指標實行集中統(tǒng)一、綜合平衡管理。1979年中央工作會議確定執(zhí)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計劃工作開始了重大轉折。
1980~~1983年,簡政放權,縮小指令性計劃,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1988年后,計劃工作繼續(xù)貫徹“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jié)為輔”的方針。1990年,計劃工作重點由年度計劃轉到中長期計劃的研究與制定。1992年,指令性計劃和平價物資供應繼續(xù)減少或取消。1993年,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計劃工作由微觀經濟管理轉向宏觀經濟管理,培育、發(fā)展和完善市場體系。
㈠計劃指標體系
1978年,管理的計劃指標內容有20多種。1978年后增加勞動工資、居民收入和消費、物價等指標。1981年,縣級工農業(yè)生產計劃增加經濟效益指標。1982年,增加社會發(fā)展計劃指標,國民經濟計劃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1983年,逐步建立完善計劃綜合指標體系;加強計劃的科學研究;發(fā)揮價格、信貸、工資、財政補貼等經濟杠桿和經濟政策作用;搞好長期規(guī)劃,實行中長期、短期計劃相結合,全面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相結合的計劃體系;逐步實行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和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調節(jié)。1991年以后,列入綜合性計劃管理的指標有18大類65種。1992年起編制兩年滾動計劃并增加環(huán)境保護年度計劃。1993年增加第三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至1997年,生活資料零售、生產資料銷售、農副產品收購三類計劃中,政府定價比重分別為5.5%、13.6%、16.1%;政府指導價比重分別為1.3%、4.8%、3.4%;市場調節(jié)比重分別為93.2%、81.6%、80.5%。至2002年,隨著計劃體制改革,縣計委計劃管理內容逐步減少,政府職能由直接主管和干預生產向指導、管理、服務職能轉變?h內絕大多數(shù)商品、物資價格取消“雙軌制”,轉向以市場調節(jié)為主。
㈡工農業(yè)生產計劃
⒈工業(yè)
1979年,工業(yè)進行擴權試點,實行計劃分級管理。1980年起,打破生產指標只能由上級下達,生產資料不能進入市場和產品(商品)由國家統(tǒng)購包銷的舊框框。在堅持計劃經濟前提下、實行一定范圍內的市場調節(jié)。工汪計劃只下達產品產量、質量、原材料消耗、利潤、產值等項計劃。1984年開始,逐步取消工業(yè)產品的統(tǒng)購包銷,擴大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jié)范圍。1988年,計委下達的工業(yè)生產計劃主要產品為10大類220種。1992年,工業(yè)總產值只作為一般統(tǒng)計指標,不再作為考核評價依據;除省市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外,其他工業(yè)產品生產均改為指導性計劃;生產計劃實行市、縣(區(qū))局和企業(yè)三級管理。1993年起,工業(yè)產品生產計劃由200余種減少到52種,絕大部分產品由企業(yè)自行安排生產。1994年,工業(yè)不再下達產品生產計劃。2000年后,僅下達工業(yè)項目建設指導性計劃。
⒉農業(yè)
1979年后農業(yè)實行聯(lián)產承包,擴大生產隊和農民自主權。1979~~1984年,農產品除糧、棉、油等主要產品下達定購計劃外,其余均實行指導性計劃。1994年,25種主要農產品指令性計劃全部取消。1996年起,新增貧困縣扶貧開發(fā)計劃,統(tǒng)籌安排扶貧資金使用。2000年以后,農產品年度計劃指標由90年代初的十幾類減少到5類。保留糧食、棉花、油料、肉類總產量,水產品和造林面積為指導性計劃。
㈢物資分配計劃
1979年,計委主管分配物資210種。1980年,減至64種,146種敞開供應。1985年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降為23種。1988年,縣管理分配物資有鋼材、水泥、生鐵、焦炭、鋼、鋁、鉛、鋅、銅材、鋁材、燒堿、元釘、鍍鋅鐵絲等13種。90年代初逐步轉為指導性計劃。1995年,縣級物資供應分配計劃全部取消。1997年,縣僅下達救災柴油、補助化肥兩種物資分配計劃。1998年后,國家計委只對原油、成品油、煤炭、天然氣、汽車5種生產資料實行統(tǒng)一配置。
㈣基本建設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982~~1983年,原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全部改為銀行貸款,基建投資開始向效益性轉變。1986年起,300萬元以內的基建項目由縣計委審批,審批程序相應減少。
1990~~1991年,單位和個人投資5萬元以上的所有在建項目和2萬元以上零星土建工程,均由縣計委審批報市計委備案,實行招投標全過程的計劃管理。1991年后,新增基建銀行貸款計劃項目和商品房屋建設項目計劃,對各類建設占用耕地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規(guī)定用地計劃的審批權限。20畝以下的用地(耕地3畝以下)由縣計委和縣土地局聯(lián)合審批;100畝以上(耕地50畝)、20畝~100畝(耕地3~50畝)分別由省、市審批。1994年,加強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自籌資金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工作。
2001年,國家負責安排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項目資金,從80年代初的1000萬元以上提高到5000萬元以上;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限額也提高到3000萬美元以上。至2002年,固定資產投資從集中管理轉向投資主體的資金來源的多元化管理。
㈤商品流轉計劃
1978年前,商品流轉計劃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工作。國計民生產品(商品)由國家、省統(tǒng)一管理,其他由地、市、縣分級管理。管理堅持“計劃第一、價格第二”的原則。
1978年,商品流轉計劃品種合計124種。1980年117個品種中,省下放80種,縣管36種。1983年,工業(yè)品指令性計劃品種由1978年的57種減至44種。1984年又減至16種。1986年后,計劃統(tǒng)配商品銳減,計劃與自由購銷方式逐漸取代原按計劃統(tǒng)配統(tǒng)購、統(tǒng)銷包銷方式。1992年,國家計劃管理的36種商品調減至24種,省計劃管理的10種商品調減至3種。除成品油和糧食商品外,火柴、肥皂、食糖等其他生活日用品不再實行計劃管理,全部放開經營。統(tǒng)一管理的農副產品嚴格按國家計劃購銷調存;放開部分,除糧食、茶葉等5種仍實行指令性計劃外,其他農副產品一律實行市場調節(jié),多渠道自由購銷。
1994年,取消進出口總額的指令性計劃,擴大企業(yè)外貿自主權。糧食、棉花、緊壓茶、化肥、農藥、農用薄膜、鹽、成品油、煙葉、卷煙10種產品(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生豬、植物油、食糖和中藥材4種實行指導性計劃。
㈥就業(yè)計劃
⒈大中專畢業(yè)生分配 1978~1980年,大中專畢業(yè)生按照地、市、縣原定的培養(yǎng)計劃(即推薦工農兵學員上大學)進行分配。1981年,首次分配恢復高考統(tǒng)一招生后的畢業(yè)生。1984年,全縣各高等院校大中專畢業(yè)生就業(yè)(除師范類)全部由縣計委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行文安置。1990年開始,大中專畢業(yè)生分配逐步實行擇優(yōu)錄取、考試錄用和進入人材交流中心推薦選用辦法,重點充實基層單位和企事業(yè)單位人員編制。1993年以前,大中專畢業(yè)生嚴格按照計劃實行分配;1993年,不再向上報送大中專畢業(yè)生需求計劃。1994年,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yè)生進入市場,推薦就業(yè)。經省、市決定,對各高等院校大專以上畢業(yè)生就業(yè)分配,由縣計委改為由縣教委承辦。1995年以前回縣的大中專畢業(yè)生基本全部分配。1996年,大學畢業(yè)生計劃分配職能劃給縣教委。同年開始為企事業(yè)單位推薦派遣定向委培生。1998年,中專畢業(yè)生分配由指令性計劃轉為指導性計劃,由主管、用人單位協(xié)商,采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辦法安置就業(yè)。1998年以后,就業(yè)安置實行雙向選擇,由畢業(yè)生與用人單位聯(lián)系自主就業(yè)。1999年放開轉為市場調節(jié)。
1978~2000年,全縣計劃安排的師范類院校畢業(yè)生共5000余人。2001年開始,對全日制大中專畢業(yè)生實行“不包分配、競爭上崗、擇優(yōu)錄用”的政策,按“自愿、公開、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招聘錄用。當年中專畢業(yè)生報到等工作移交縣人才交流中心。
2001~2002年,全縣共錄用大中專畢業(yè)生480人從事教師職業(yè)。
⒉計劃招工 1978年開始,全民所有制單位通過核定編制按勞動計劃增人招收工人。1982年起,根據定員編制勞動計劃。1983年起,停止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80年代中后期,計劃招工漸少,以勞動力計劃調控招工。
1978~1996年,全縣共招收全民、集體職工、合同制工人6918人。1996年以后,實行以市場為導向的新型就業(yè)機制。
⒊退伍安置 1970年,所有退伍軍人(含農業(yè)戶口)全部安排工作。1971年,部分農村退伍軍人安排工作(下指標)。1972年以后,農村退伍軍人不再安排工作(志愿兵除外)。非農業(yè)戶口的義務兵,經市民政局審定下發(fā)安置計劃。1989年后,憑《退伍安置卡》進行就業(yè)安置。
1979~2002年,全縣共接收安置城鎮(zhèn)退伍軍人1957名。1978~2002年,全縣共接收安置軍轉干部285名。1973~2002年,全縣共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10人。
〖之三〗 第188頁第四目“種植模式優(yōu)化”存在諸多缺點:
其一、文中看不出多少“優(yōu)化”,倒有點“劣化”之感。因為4個水田模式的結果分別為:1、……只有7469公傾;2、……逐年萎縮;3、……面積萎縮;4、……畝產收入800~1000元。6個旱地模式也多是:畝收入可超1000元;2000年以后……有限;每畝收入不到800元;1500元以下;每畝收入達到1000元左右等。
其二、該目為10種模式的簡介,不合志書的“記述體”,倒有點象說明書式的“應用文體”。雖然橫排分了類(種植模式),但是沒有豎寫發(fā)展過程!
其三、模式中記述了大量的“種子”,與第206頁的“種子”目內容交叉重復。各種農作物的種子如“鄂麥6號”、“揚麥158”、“汕優(yōu)6號”、“四優(yōu)6號”等記述,前后撞車、雜亂無章。
其四、本人總纂志稿時,曾向主編指出該目內容與安慶市志完全雷同,沒有自己的個性和特色。后幾經縣農業(yè)委專家修改,結果仍是千志一面的“套襲版”!讀者絲毫看不出宿松農業(yè)種植模式的特點和具體發(fā)展變化情況。為此,本人特重新補充撰寫“種植模式優(yōu)化”一目:
種植模式優(yōu)化
縣域山、水、田分布基本上各占三分之一,為種植農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建國前,水田只種一季中稻、一季蕎麥,并套種蘿卜菜。旱地一般為兩熟制。后山地區(qū)4~5月種紅芋、芝麻,9~10月收獲后種一季冬小麥;洲地3~4月種黃豆、棉花,9~10月收獲后種一季冬小麥?、白地面積大,造成地力浪費。
建國后,50年代“保糧爭秋”解決“吃”的問題。60年代從改善水利條件入手,采用“一油一棉”、“一麥一棉”、“一豆一棉”種植模式。考慮經濟效益,兼顧血吸蟲防治,棉區(qū)全部水改旱,秋種棉花、玉米、大豆為主,基本上是一年一主熟。后山:1955年改一季稻為雙季稻成功,促進了耕作制度的改革,總面積占76.71%。1967年雙季稻在縣內扎根。1968~1976年,兩熟制改三熟制試驗,種植為“麥——稻——稻”、“肥(綠肥)——稻——稻”模式栽培。洲地:50年代形成棉產區(qū),夏秋種棉為主,冬春種油菜、蠶豆、麥類,形成“棉——麥(油菜、黃豆)”兩熟制。丘陵地區(qū):夏種山芋為主,花生、芝麻為輔。冬以小麥為主,油菜為輔。一年兩熟制,各種作物輪作。60年代,旱地擴種棉花,麥棉、油棉兩熟制。山地:多為林糧套種模式,因時期、地形不同而各有特點。圩畈區(qū):多為“肥——稻——稻”等三熟制,少數(shù)地方留有冬閑田。
1978年,糧區(qū)“一肥一稻”、水田直播,讓茬于早稻,全縣綠肥種植由1952年始種時的14635畝增加到231186畝,擴大14.8倍;棉區(qū)棉麥兩熟。1978年后,新的高效種植模式不斷發(fā)展,經濟效益不斷提高。
水田種植模式
60年代初普及“肥稻稻”;80年代初推廣“油稻稻”。1980年開始,縣內改“肥稻稻”為“油稻稻”,即“綠肥——早稻——雙晚”改“冬閑(油菜)——早稻——晚稻”,實現(xiàn)三年一輪作。后者比前者多一季油菜籽產量,畝收入多75元。1981年,兩種模式的種植比重分別占水田面積的30%、50%左右。當年全縣油菜籽種植面積由1978年的52342畝擴大到105976畝,單產由72斤增至98斤。模式改變后雖存在“雙掄”(搶割早稻、搶插晚稻)矛盾,但產量、效益顯著增長。(1995年前普遍采用,2000年有23108公頃種植面積)。1982年,縣農業(yè)局制定雙晚雜交稻四優(yōu)6號畝產800斤《高產裁培模式圖》,印發(fā)5萬份送至千家萬戶。(至80年代后期,全縣晚雜栽培全部實施“模式圖”栽培法,單產提高43.1%)。同年,還實行“麥稻稻”種植模式。據1983年1月3日對廣福公社聯(lián)盟生產隊調查,全隊“油稻稻”、“肥稻稻”、“麥稻稻”3種模式種植面積分別為86畝、195畝、85畝,畝產值分別為137.44、112.22、120.46元;畝純收入分別為65.81、60.85、32.25元;畝生產費用分別為71.63、50.85、88.21元!坝偷镜尽毙б孀罡。1987年采用“改漚擴午”模式,完成秋種56萬畝,擴大5萬畝,其中改漚1.5萬畝。擴大油菜和紅花草種植,改良潛育性水稻土。1988~1990年,全縣通過間種、套種、等多種模式種植糧食,基本消滅空閑田。3年間,凈增播種面積9173畝。1990年前后,全縣著力推行“地膜花生——雜交稻”、“西瓜——雜交稻”、“玉米——雜交稻”模式。特點是水旱輪作,糧、油、果、飼兼顧,緩和人、畜爭糧矛盾。洲區(qū)、圩畈及城鎮(zhèn)附近農戶采用“油菜=(冬菜---西瓜或玉米)----晚稻”模式。冬菜主要種菠菜、芹菜、青蒜等。1992年后,雙季稻面積逐減,單季稻面積漸增,少數(shù)農田拋荒。90年代后期,應用農業(yè)抗災技術,擴大“油菜——中稻”模式種植面積。2000年,油菜面積突破6578公頃。2002年達13156公頃。至2002年,縣內丘陵地區(qū)的“油稻稻”三熟制和山區(qū)、丘陵區(qū)的“油稻”兩熟制仍為廣大農民采用。
旱地種植模式
1978年,實行“油菜——棉花”、“油菜——芝麻”、“小麥——棉花”、“蠶豆——棉花”種植模式,比例為4:4:2。80年代初期,棉區(qū)“油——棉”(多實行雙育苗雙移栽方法)、“麥——棉”、“肥——棉”栽培模式由不完全兩熟制向完全兩熟制發(fā)展。80年代末,向三熟制發(fā)展。據1983年1月7日對復興公社石壩生產隊調查:全隊“麥茬棉花”、油菜茬棉花“、綠肥茬棉花”三種模式種植面積分別為700畝、400畝、550畝,畝產值分別為146.00、166.90、166.70元,畝純收入分別為24.44、47.14、57.85元,畝生產費用分別為121.56、119.76、108.85元,“油棉”、“肥棉”效益較好。1980~1983年,旱地發(fā)展麥豆、麥油(花生、芝麻)、麥瓜連作;棉地安排棉油、棉豆(蠶豆)、棉麥連作,各占1/3,午季換茬三年一輪換!〖Z區(qū)在80年代中期實行“油菜——玉米——蔬菜”種植模式,兼顧了糧飼需求。全縣玉米播種面積由1981年的3712畝擴種到1985年的8941畝,總產增長52.5%。至1986年,旱地三熟制較少,都以兩熟為主,有“麥——棉”、“豆——棉”、“油——棉”、“麥——豆”、“麥——山芋|”、“麥——麻”、“麥——花生”等模式。一熟制有“肥——棉”模式。90年代為擴大經濟效益,實行以“油菜——棉花”為主,適當插入瓜子、花生同棉花套種模式。1990年,縣城南郊、馬畈等地建立“塑料大棚保溫栽培蔬菜”種植模式。早春秋延,改變單種、間種、套種傳統(tǒng)模式。(經連年發(fā)展,1994年全縣面積達2萬畝。2002年達4.6萬畝,增加1倍以上)。1992年,實行“棉——辣椒——洋蔥”、“棉——菜——馬鈴薯”、“棉——瓜(菜)——油菜”等多熟制模式栽培。其中“棉——菜——馬鈴薯”面積近10公頃,年畝產值達1100~1200元。1994年,推行雙育雙栽、間種套種保護性栽培。推廣以棉、油、菜為主要作物的高效栽培模式。主要有:“辣椒——棉花——蔬菜”、“蕃茄——棉花——蔬菜”|“馬鈴薯——棉花——早黃豆(花生)”、“小麥——棉花——黃豆”|“油菜——棉花——黃豆”等。種植中注意留行做墑、及時接茬、澆足水分、覆土保墑、中耕滅茬、施肥管理、選用良種、采收上市。80~90年代,實行的典型種植模式有:油菜=冬菜——西瓜+棉花(2000年后改“西瓜——棉花”模式);西瓜=棉花——冬菜(2002年達400公頃,畝收入突破2000元);小麥=(馬鈴薯——玉米)——大豆,盛行于90年代(后面積逐漸減少);冬菜——花生=棉花(2002年有666公頃左右);油菜——紅芋,效益可觀(2002年達1333公頃,畝收入達1000元左右)。
2000~2002年,開展棉田套種玉米、花生、打瓜、蔬菜等科技示范種植模式,引導棉農發(fā)展立體棉田農業(yè)。推廣棉花葉齡模式栽培,提高了科學促控增產效果。至2002年,全縣玉米種植面積達14625畝,比上年凈增2.75倍,比歷史最高年份1985年面積凈增63.4%。蔬菜面積擴大51.6%。棉花面積、單產、總產分別增長44.4%、179.1%、458.0%。
宿松農業(yè)種植模式最大特點是精耕細作,一年多熟。隨模式的不斷改變和發(fā)展,全縣復種指數(shù)由1950年的110.0%提高到1978年的217.4%、1990年的222.0%,2002年仍達195.8%。模式的改孌促成了土壤肥力變化,改善了水肥條件,糧、棉、油單位面積產量顯著增長。
〖之四〗 《地方志書質量規(guī)定》之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編后記重點反映修志始末。二輪《縣志》附錄所附“編纂始末”,6位副主編至少有5人沒有過目,更未被征求意見。讀完這篇短文,發(fā)現(xiàn)多處缺點,主要有:
、诺1252頁順5行“……編纂工作,約分4個階段!钡挛挠浭鰠s具體分為彼此銜接的5個階段,即:2003年5—9月……;
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
2005年10月至2008年9月……;
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
2011年元月至5月……;
5個階段說成4個階段,粗心大意導致前后自相矛盾。另外,5個時間段有4個用“至”字相連,唯獨第一個任意用“—”相連,此符號亦應改“至”字相連!否則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
⑵同頁13行“8月8日,……分發(fā)了《宿松縣志》(1978—2002年)篇目征求意見稿”。非也,此處把三件事當成一件事、三種篇名當作一種篇名來記述。從本人保存的原件看,應為:2003年8月4日印制、8月8日分發(fā)《宿松縣志(1978—2002年)》參考篇目設置說明;2004年4月分發(fā)《宿松縣志(1978—2002年)》征求意見稿;2004年7月分發(fā)《宿松縣志》(1978—2002年)修改稿。不是一次分發(fā),而是三次分發(fā)!且所發(fā)篇目名稱均不相同。
⑶同頁倒6行“全縣132個副科級以上的單位……”中的數(shù)據不準確。有案可稽的文字記載:2003年10月8日的《宿松志訊》第二期「修志動態(tài)」為:到9月25日,全縣130個承編單位中……;2003年12月16日的《宿松志訊》第三期「我縣修志工作進展情況綜述」為:到12月15日止,全縣122個承編單位(原130個單位歸口合并了8家),有114個單位報來了資料;2003年11月的「縣直各單位、各鄉(xiāng)鎮(zhèn)專志資料征集小組組成人員名單」為:128個;2008年10月的「評議稿(上、下冊)分發(fā)、回收情況登記表」共119個單位。均未超過132個,不知此數(shù)據源于何處?有無文字依據?定122個單位相對誤差較小。另外,承編單位并非都是副科級以上,如縣石油公司等單位。
⑷同頁倒9行“查抄檔案”中濫用“查抄”一詞!主編者望文生義,誤以為是“查閱、抄錄”之意。唯一正確的詞義是:清查并沒收犯罪者的財產。法律界常用此詞,“文化大革命”中用得也很多(如紅衛(wèi)兵查抄×××的家)。濫用詞語導致出現(xiàn)“清查、沒收檔案”的反面笑話!
⑸文中被點名致謝的人名過多,有的還多次出現(xiàn)。真正埋頭筆耕,作出巨大貢獻的人反而只字不提。喧賓奪主,俗而欠雅!
⑹第1254頁倒1行“今已進入依法修志的新時期”;“今”應改“現(xiàn)”!斗怖纷ⅲ骸敖瘛敝赶孪2002年,那年還未立法。此事是2011年5月所記!
⑺同頁,不去實記始和末,節(jié)外生枝談心得,橫生出三點體會。文中無編纂分工的記述,僅一句提及“分工編纂責任制”。作為編纂、撰寫直至出書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內容——分工完成情況,缺一不可,其過程必須補充記述:
2004年7月3日續(xù)修《宿松縣志》編纂工作分工一覽表按計劃87.9萬字、分纂階段初稿83.4萬字落實到人:
廖道安:篇目、序言、凡例、概述、目錄、人物、地圖、照片、說明、始末、名單共11項約10.萬字;
石 兵:特載二(抗洪救災)、政區(qū)、人口、環(huán)境、資源、計生、縣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紀檢監(jiān)察、政體改(取消)共10章1載12.3萬字,后增加2003~2004年大事選載;
廖理南:特載一(落實政策)、人事、勞動、教育、文化、信息、醫(yī)衛(wèi)、體育、旅游、宗教(后由吳自立、廖道安撰、改寫)、經濟體制改革(由于資料奇缺、無從下筆,久拖后反復做工作,由吳自立撰寫)共8章1載11.5萬字,后增加2007年大事選載;
沈巧枝:綜合經濟管理(后改由吳自立撰寫)、財政、稅務、金融、民政、精神文明、藝文精選(取消)、保險共6章10.3萬字;
吳自立:特載三(三峽移民)、工業(yè)、交通、商業(yè)、城鄉(xiāng)建設、能源、社會團體、社會生活、經濟體制改革、綜合經濟管理共9章1載17.5萬字,后又增加2005~2006年大事選載、1990年版《宿松縣志》人物姓名勘誤表、1990年版《宿松縣志》歷史紀年勘誤表、主題索引、統(tǒng)計圖表索引、人物索引等;
朱亞夫:審判、公安、檢察、司法、政法、治安綜合管理共5章1節(jié)6萬字;
鐘正德:國土管理、農業(yè)、林業(yè)、水產、水利、科技、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共7章11萬字;
黃奏天:大事記3萬字;
唐擁軍:軍事章1萬字。
注:分纂階段,各人實際撰寫的字數(shù)比計劃分工數(shù)要多得多。如本人計劃字數(shù)17.50萬字,實際字數(shù)高達31.96萬字,編纂中,補充了大量個人調查研究、長期保存的資料(很大一部分是各單位無法提供的)。進入總纂,本人筆耕62萬余字、親自過目131.98萬字的志稿經“增、刪、調、并、改、修”后,終于合攏成“評議稿”。
、 二輪《縣志》原定“三年攻堅,2005年完工”,延至8年后才完成之“始末”實情未作記述,為什么一拖再拖、遲遲出版,回顧其過程,或可看出一些主客觀原因:
——2003年7月3日〈宿松報〉登載:記者從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獲悉,我縣地方志續(xù)修工作正式啟動,……整續(xù)修工作將預計在2005年完成。……縣長王建國在會議上講話。他要求……力爭于2005年底能夠續(xù)修成功出版發(fā)行。
——2003年8月7日,《會議紀要》(縣政府辦第15號文件)要求:力爭2005年與全市同步出書。
——2003年8月8日,“全縣第二輪修志工作會議”強調:力爭2005年底完成《宿松、縣志》(1978—2002年)的編纂出版任務!拗疽獙嵸|性迅速開展,三年攻堅,2005年完工。
——2003年8月28日,“全縣二輪修志業(yè)務培訓大會”上,正式簽訂“責任狀”,確保2005年完成出書任務,奪取第二輪修志工作的全面勝利。
——2004年7月3日,下發(fā)“續(xù)修《宿松縣志》編纂工作分工一覽表”,規(guī)定至遲2005年6月完成分纂任務。
——2005年5月16日,印發(fā)“續(xù)修《宿松縣志》后期工程實施進度安排表(預案)”,強調:2006年1月1日~2月30日(錯!二月份哪來30天?)形成評議稿;2006年3月15日印成評議稿;2006年12月31日,志稿付印、征訂、終校、審查樣書、驗收志書。(2003~2004年五次強調“三年出書”,.2005年首次提出:推遲一年出書)。
——2007年6月縣志辦辦公會上,主編表態(tài):9月沒有拿出評議稿,他不僅不要每月幾百元的補助,而且還向王賓副縣長引咎辭職。
——2007年8月20日,《關于從嚴把好續(xù)修縣志質量關的幾點意見》提出: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一部沒有硬傷、質量較高、篇幅在160萬字以內的評議稿。(第二次提出:推遲一年多形成“評議稿”)。
——2008年10月,終于合攏印成評議稿。(又推遲一年)。
——2009年1月6日,《宿松縣志》評議稿修改、定稿出版業(yè)務安排意見》決定:當年5月付印出版。
——2009年5月19日,業(yè)務碰頭會決定:5月底修改完成“評議稿”,6月份留給主編從頭至尾通閱一遍。勿誤!誰不行,誰加班!
——2010年1月12日,縣志辦《關于縣志工作幾時休的回復》稱:……原定2009年年底付印,2010年元月出版發(fā)行……爭取2010年6月付印,國慶節(jié)前夕正式出版。(復推遲一年)。
——2011年5月,……獲準正式出版。(再推遲一年)。
〖之五〗安徽省地方志辦公室《地方志續(xù)修指南》一書第81頁指出:……大多數(shù)志書對“三年困難時期”和“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歷史一筆帶過,沒有系統(tǒng)完整地反映出這段歷史的實情……。首輪《縣志》中,“文化大革命”的記述受過于強調“宜粗不宜細”原則的影響,未設相應章、節(jié)、目,行文太簡且有差錯。二輪《縣志》又未能正視、彌補缺憾,更未系統(tǒng)完整地反映這段歷史的實情。宿松十年“文化大革命”史不該斷檔,應留下珍貴資料讓后人知曉、深思……。
吳自立,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宿松縣孚玉鎮(zhèn)人。中共黨員,高級統(tǒng)計師。
1967年高中畢業(yè)后,作為“老三屆”知青,于1968年11月3日下放農村“廣闊天地”插隊勞動鍛煉。1971年3月,上調招工回城,先后從事工人、教師、干部等職業(yè)和工作。歷任縣農資公司副經理、縣供銷社股長直至退休……
經不斷學習、攻讀,1985年8月畢業(yè)于安徽廣播電視大學中文系。1980~1992年,分別進修結業(yè)于湖北財經學院全國供銷總社統(tǒng)計師資班、中央電大英語專業(yè)班、陜西省統(tǒng)計干部培訓中心干訓班、北京財貿學院貿易經濟系干訓班!
1980~2011年,十余次榮獲省、市、縣統(tǒng)計工作、市場調研、三產普查、經濟普查、修志工作先進工作者。為全國商業(yè)統(tǒng)計學會會員和安慶市分會常務理事。
1985年,主編《宿松供銷志》。同年10月,專業(yè)志書研究論文《編纂志書應怎樣實踐詳今略古的原則》收入《方志探微》專集。1991年7月,統(tǒng)計專業(yè)論文《當前影響商業(yè)統(tǒng)計數(shù)字質量的因素分析和解決辦法》獲商業(yè)部最高獎項二等獎。參與1990年、2011年版首輪、二輪《宿松縣志》及《宿松風韻》編修工作,并任二輪《宿松縣志》副主編。
業(yè)余樂于碼字爬格并愛好乒乓球運動。1980年5月,被授予乒乓球國家二級裁判員。1984、1989年……多次獲得全縣乒乓球比賽男子單打冠軍;1975年2月1日,曾獲“安慶地直單位乒乓球比賽”男子單打冠軍;1978年11月,榮獲“皖鄂贛三省六縣乒乓球協(xié)作比賽”男子單打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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