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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回復(fù)作者:吳獻ABC 發(fā)表日期:2012-6-12 0:03:30
安慶市宿松縣人吳民生、王菊香之子吳獻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九時許,在宿松縣城章寶飯店睡覺時被慘遭殺害一案,至今殺人主犯汪亮、胡華明不能得到法律的嚴懲!法理何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早,住宿在宿松縣城章寶飯店的陳強到孚玉路口買早點時,被早有領(lǐng)導(dǎo)、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汪亮、胡華明,紀青華為首的一伙等六人發(fā)現(xiàn),追隨陳強至章寶飯店旁,各手持鐵棒、鋼管等兇器沖至三樓302房對毫無思想準備,又無防范措施,而且正在睡覺的吳獻等人進行亂打,致吳獻死亡。大量的材料證實:首犯汪亮是第一個用鐵棒擊打吳獻頭部,且汪亮在共同犯罪中行為最積極,手段最殘忍,影響極其惡劣——多次用鐵棒擊打死者頭部,而且受害人擊倒在地后奄奄一息、其他被告人逃離時,被告人汪亮最后還用鐵棒連續(xù)擊打死者多棒。一審判決認定汪亮為主犯,手段極其兇殘,后果極其嚴重,應(yīng)于嚴懲!
2000年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審理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同時定紀青華、胡華明,汪亮為主犯,并于2000年判處主犯紀青華為無期徒刑,而對逃亡十幾年的主犯胡華明、汪亮分別僅判處11年和8年有期徒刑(胡華明于2011年判刑、汪亮于2012年4月判刑)。同是主犯的胡華明、汪亮在共同犯罪中表現(xiàn)最積極,手段最惡劣、逃亡時間最長,反而量刑畸輕,法理何在?
因主犯汪亮畏罪潛逃,直到2011年12月被捉拿歸案,2012年4月安慶市中院審理本案時,吳民生、王菊香請求民事賠償三十多萬元,庭審中民事賠償沒有與被告人汪亮達成協(xié)議。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家屬同意,安慶市中院承辦法官朱祖琴、方國松擅自做主,叫汪亮家人把十二萬賠償款打入中院賬戶,違法將汪亮應(yīng)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8年。吳民生、王菊香收到中院判決后,當即民事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申請檢察院抗訴。公訴人李令騫看到中院判決書及當事人申請抗訴后,當面對吳民生講,汪亮一案中院事前也沒有同我院溝通、汪亮刑期確實判得太輕,要求吳民生等待抗訴答復(fù)。后來承辦法官多次勸當事人不要上訴,并到市檢察院活動,不要檢察院抗訴,予后,李令騫電話告知吳民生,檢察院不提出抗訴。
安慶市中院法官與市檢察官膽大妄為,受賄后違背法律規(guī)定,不顧當事人感情及社會影響,重罪輕判,放縱罪犯,暗箱操作,枉法裁決。對受害人家屬的哀求無動于衷。受害人家屬被迫借輿論力量,請求各級領(lǐng)導(dǎo)和社會上有法律正義感的人士給予支持。還我法律公道,嚴懲殺人兇手,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并指責安慶中院法官及市檢察官喪盡天良的作為,要求相關(guān)部門嚴肅查處辦案中的違法行為。
受害人親屬泣告
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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