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宿松信訪 于 2011-3-8 11:21 編輯
關于對《宿松天涯上又出名了》一帖的回應 宿松縣信訪局 2011年3月4日,醉生夢死網友在宿松論壇上發(fā)表了《宿松天涯上又出名了》一帖,對我局接訪人員在接訪過程中的答復意見提出了質疑,為此我局專門組織人員查閱了當天接訪場所的監(jiān)控錄像,并進行了調查核實,為確保廣大論壇網友的知情權,現(xiàn)將調查核實情況公布如下: 2011年3月3日上午,上訪人高XX在其妹妹的陪同下到我局上訪,局里安排副局長朱建綱同志接待。高XX反映了幾個情況,其一,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婆家為獨占賠償,把她當作精神病趕出門,她只要求跟孩子兩人共分得一半賠償但公、婆都不答應;其二,在事故調處過程中,其聘請的律師被肇事方買通,反過來向她施壓;其三,五里鄉(xiāng)喬鄉(xiāng)長與其老公的姐夫是同學,在調處過程中拍她的桌子,F(xiàn)在她不答應對賠償進行調處,要求盡快移送案件。 對第一個訴求,接訪人員給予了明確答復:你是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人,孩子的賠償份額應該由你管理,你要求的跟孩子兩人只分得一半賠償的要求一點都不過分。按法律規(guī)定,根據你家現(xiàn)有的實際情況粗略估算,死亡兩人的賠償費用大概在30多萬元,初步協(xié)議的52萬賠償數額已經達到并超過了法定的賠償標準。 在此期間,高XX問,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刑期是怎么規(guī)定的,她聽有人說,接受了調處協(xié)議對方就可以判緩刑。接訪人員答復: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分三個檔次,一般情況是三年以下;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7年以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死亡人數在2人以上、并且責任認定是由肇事者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但我不清楚案情,不知道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回事,受害人接受了這個協(xié)議,肇事者仍然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從輕判刑,如果沒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此案是難以適用緩刑的。 對其反映的律師被買通的訴求,接訪人員答復:若是真如你所說律師被買通,你可以解除委托關系,更換律師。 對其不接受調處要求移交案件的訴求,接訪人員答復:你準備一份書面材料,我局將依法督促有關部門轉送。但是要請你們慎重考慮,你們要是不同意協(xié)商的話,就只能按法律途徑走,但賠償費用估計只有30多萬元,還存在一個難執(zhí)行的問題。如果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肇事者若沒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一般情況下也就少坐一年多牢(不是網友醉生夢死所說的“對方坐一年牢出來”)。 高XX說:聽人說如果不執(zhí)行完賠償,對方就在牢里不能出來,就是無期徒刑。接訪人員答復:按法律規(guī)定,即使賠償費用沒有執(zhí)行到位,對方判定的徒刑執(zhí)行期滿后,照樣可以出獄。 高XX說:如果對方不賠償就從牢里出來,我們也開車撞死他。接訪人員答復:若是這樣,你們就構成故意殺人。她們又問:為什么他撞死人就不是故意殺人?接訪人員解釋:對方并沒有讓你家老公和孩子死亡的故意,只是由于交通過失致死;而你們若出于報復撞死人,就有殺人故意,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你們不相信,就可以去問其他律師,如果對宿松律師不信任,你妹妹在廣東工作,可以去廣東問一下熟悉法律的親戚朋友。 2011年3月4日,高XX以及其妹一行4人拿著攝像機來到我局,局長畢志華、副局長朱建綱分別接待了她們。她們不再提及與婆家的分配問題,只要求交警大隊盡快移送案件并追究喬鄉(xiāng)長的責任。接訪人員問她們有沒有帶材料,她們說沒有。接訪人員要她們回去準備好材料送過來,她們問下午來行不,接訪人員說:可以,但你們最好慎重考慮下,不要急。對于其要求追究喬鄉(xiāng)長責任問題,接訪人員答復會及時調查核實,她們就離開了。 當天上午,為了盡快核實上訪人反映的情況,局長畢志華,副局長吳霞、朱建綱趕赴五里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核實過程中還碰到了正好在此辦事的賀建橋),五里鄉(xiāng)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材料,說明了案件的調處情況,F(xiàn)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附下: 附件:五里鄉(xiāng)關于2·3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情況的說明 2011年2月3日下午(正月初一),在五桃線五里段發(fā)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死一傷,其中張國華(高貴珍丈夫)及其子死亡,張雪飛兒子死亡、張雪飛本人受傷。 為妥善處理該起交通事故,在縣交警大隊的主持下,五里鄉(xiāng)安排專人積極協(xié)助縣交警大隊,先期啟動了張國華父子的民事賠償協(xié)調(因張雪飛仍在安慶市醫(yī)院治療,其民事賠償問題尚未啟動),F(xiàn)將該起交通事故調處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2011年2月3日下午,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縣政府、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和五里鄉(xiāng)、五里村有關負責同志迅速趕赴現(xiàn)場,一方面及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一方面積極處置事故現(xiàn)場,力爭盡快恢復交通。經耐心做張國華家人工作,至當夜2點左右,清除路障,將張國華遺體送至縣殯儀館,肇事車輛移至縣交警大隊,撞倒的高壓電桿被重新埋設,中斷交通達11個小時的五桃線重新恢復通車。肇事者被刑拘。 2011年2月4日上午,五里鄉(xiāng)召開鄉(xiāng)班子成員會議,專題研究該起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決定成立專班,由鄉(xiāng)黨委副書記夏仕能和喬奇帶隊,分別負責張雪飛和張國華兩個家庭的善后處理工作。會后,由夏仕能和喬奇分別到正在縣醫(yī)院治療的張雪飛處和張國華家中撫慰,并進一步了解兩個家庭的想法和訴求。 2011年2月5日上午9:00,喬奇與唐長新、羅良中、唐陸等陪同張國華家人到縣交警大隊與肇事司機楊志家人見面,協(xié)商民事賠償事宜。張國華家人要求賠償300萬,后又降至180萬,但楊志家人只同意賠償44萬,因雙方差距太大,未果。2011年2月7日下午,應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王成峰安排,喬奇陪張國華家人(張國華的的二姐夫黎先榮、叔叔和舅舅3人)在王成峰大隊長辦公室進行協(xié)商。2011年2月8日下午,喬奇再次陪同張國華家人到縣交警大隊協(xié)商處理。因雙方差距較大,未果。2011年2月11日下午2:00,喬奇與唐陸、羅良中等陪同張國華家人到縣交警大隊,協(xié)助處理張國華死亡賠償事宜,至晚上11:00左右,雙方協(xié)商未果。2011年2月14日上午11:00左右,張國華家人到縣政府上訪,喬奇與唐長新、羅良中等到縣接訪。中午,喬奇與唐長新、羅良中等陪同張國華家人(張國華的叔叔、舅舅、大姐夫、大妹夫、小妹夫和張國華在縣法院工作的親戚張庭長等,高貴珍的哥哥、妹妹)在縣交警大隊協(xié)商處理張國華死亡民事賠償事宜。在縣交警大隊的主持下,經反復做工作,至當日夜3:00,經張國華家人尤其是高貴珍的哥哥、妹妹的同意,就張國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楊志賠償張國華家人52萬元。縣交警大隊連夜派車接高貴珍,因高貴珍當晚不來縣交警大隊簽字,導致民事賠償協(xié)議未簽。 2011年2月15日上午,喬奇與唐陸陪同張國華家人(張國華叔叔、舅舅、妹夫和高貴珍、高貴珍的姐姐、哥哥、妹妹等)到縣交警大隊,因張國華妻子高貴珍一方要求一并分配賠償資金才簽協(xié)議,張國華家人一方不同意當時就分配,致賠償協(xié)議未簽。2011年3月1日下午,喬奇與鄉(xiāng)司法所羅良中所長找高貴珍聘請的黃律師來鄉(xiāng)商談張國華死亡賠償資金的分配問題,并通過其做高貴珍工作。2011年3月2日上午10:00,在五里村協(xié)調處理張國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參加人:五里鄉(xiāng)政府――喬奇、羅良中、高曉峰;五里村――唐陸、張存崗;張國華家人――張國華父母、叔叔、二姐夫黎先榮等;高貴珍方――黃律師,高貴珍,高貴珍的哥哥、妹妹),至下午三點,就52萬賠償金分配達成如下意見:張國華父子喪葬費4萬元、張國華父母10萬元、張國華兒子15萬元、高貴珍23萬元。隨后,陪同張國華家人到縣交警大隊辦理賠償金移交手續(xù),楊志家人已將52萬元存入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石指導員名下,因高貴珍方兄妹三人對存在張國華兒子名下的15萬元始終不放心,拒絕簽字。談判失敗后,高貴珍兄妹三人負氣離開縣交警大隊,張國華父母在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上簽字。2011年3月4日上午,喬奇與五里村唐陸書記和張國華家人(黎先榮、張國華叔叔)到孚玉鎮(zhèn)玉龍社區(qū),找社區(qū)干部進一步做高貴珍家人工作,盡快妥善處理張國華后事。 五里鄉(xiāng)查明,喬奇與張國華的二姐夫黎先榮系同校同屆不同班的同學,原本不認識,因正月初二到張國華家中慰問時,才知道為一屆校友。喬奇在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前,不認識楊志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員。在調處高貴珍與其公、婆的分配糾紛中,喬奇向爭議雙方都施了壓,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沒有過火行為。從雙方初步達成的分配協(xié)議也可以看出,喬奇并沒有袒護高貴珍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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