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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最長三年的過渡期后,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將處2萬元罰款……
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恫莅浮芬(guī)范了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相關保障與管理活動,未登記上路、違法載人等行為都或將面臨處罰。
立法治理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快遞、外賣等新業(yè)態(tài)的主要交通工具。
2019年3月,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jiān)督的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應當執(zhí)行新頒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各地要綜合施策,引導在用不符合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發(fā)放臨時通行標識。“隨著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的增加,市場存在大量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亂停亂放、飛線充電等亂象日益突出,電動自行車交通、火災事故頻發(fā),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重大隱患!卑不帐」矎d副廳長趙懷印表示,由于涉及公民財產和通行的權利義務,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運用法治方式治理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違規(guī)使用電動自行車所引發(fā)的自燃、爆炸事故觸目驚心。草案規(guī)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qū)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qū)域停放、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業(yè)主委員會和業(yè)主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消防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加強服務保障方面,草案明確了非機動車道的建設要求,保障電動自行車通行。同時,提出了加強公共場所、住宅小區(qū)和其他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的配套規(guī)劃建設,明確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保障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需求。草案規(guī)定,快遞、外賣企業(yè)和互聯(lián)網(wǎng)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的管理責任,加強新業(yè)態(tài)的安全監(jiān)管。
未登記上路最高或罰五十元
為強化電動車的源頭管控,草案規(guī)定,在本省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不符合標準、未經產品認證的,不得登記上牌上路。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最長三年的過渡期,臨時通行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規(guī)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未取得臨時通行標識或者臨時通行期滿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使用其他車輛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臨時通行標識,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車輛。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個別電動車駕駛人為圖方便,隨意逆行、闖紅燈、違法載人,埋下諸多交通事故隱患。草案規(guī)定,禁止闖紅燈、逆行、超速、醉酒駕駛,禁止牽引動物、瀏覽電子設備等危險駕駛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此外,草案還規(guī)定了電動車在公共場所與道路周邊的停放規(guī)則,明確了禁止停放區(qū)域,并提出了充電規(guī)范。根據(jù)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僅限搭載一人,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違反規(guī)定或將予以警告或處以五十元罰款。公安部門依法通過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jù)的,應當將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同時,草案禁止實施影響電動自行車質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加強對拼裝和違法改裝、加裝行為的管理。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 來源:新安晚報 大皖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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