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
當事人周某濤2021年6月26日22時許,使用背負式電瓶在二郎鎮(zhèn)茯苓村茅屋門口水溝內電魚,電捕撈漁獲物3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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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1:58 上傳
當事人姚某平2021年6月26日晚間20時許,使用背負式電瓶在破涼鎮(zhèn)花涼村張屋組水溝內電魚,電捕撈漁獲物黃鱔、泥鰍共計1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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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吳某生2021年6月26日21時許,在宿松縣破涼鎮(zhèn)花涼村張屋組后面的稻蝦混養(yǎng)基地使用背負式電魚器電魚,捕獲漁獲物1.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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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1:58 上傳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三十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規(guī)定。
處罰種類: 1、沒收電魚工具一套。 2、罰款。 3、沒收漁獲物。 依據(j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的規(guī)定”。
來源:宿松縣農業(yè)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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