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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名無業(yè)人員注冊成立公司,在互聯網搭建P2P理財平臺,宣傳和推廣公司的“勝車寶”等投資標,虛構該平臺有借款人用汽車做抵押借款,以承諾高利息為誘餌,讓集資參與人通過手機APP購買投資標,引誘眾多集資參與人進行投資,非法集資造成113名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共計1399518.6元。
日前,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某某、陳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八年五個月、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十二萬元、八萬元。
自行搭建“勝輝貸”P2P理財平臺,實施集資詐騙
2017年7月,高某某、陳某某等人經預謀,由陳某某等人到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安徽勝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輝公司)股權轉讓及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陳某某為勝輝公司大股東、法人代表,高某某作為勝輝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租賃合肥市瑤海區(qū)恒豐大廈1012室作為公司辦公地址,并與陳某某共同經營管理勝輝公司。
高某某介紹王某某任公司行政總監(jiān),負責人事及財務等工作。陳某某通過其女兒等人辦理銀行卡,由陳某某、王某某保管使用銀行卡及密碼等資料。高某某與徐某等人聯系搭建P2P理財平臺,約定每月支付平臺維護費6萬元。
期間,高某某、陳某某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指使徐某等人在互聯網搭建“勝輝貸”P2P理財平臺,通過互聯網進行廣告宣傳和推廣公司的投資標“勝車寶”、“新手專享”等,該投資標是虛構該平臺有借款人用汽車做抵押借款,周期分為七天、一個月、三個月,以承諾高利息為誘餌,讓集資參與人通過手機APP“勝輝貸”進入平臺購買投資標“勝車寶”、“新手專享”等,引誘眾多集資參與人進行投資。
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陳某某共向300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3300余萬元,所得集資款進入由其掌控的第三方上海富友交易平臺,后王某某將集資款轉入陳某某辦理的銀行卡賬戶,并由陳某某簽字使用款項,主要用于返還集資參與人的利息、支付人員工資、平臺維護費等,沒有用于任何實際投資經營活動。
在此期間,高某某、陳某某、王某某每人每月從非法集資款中分別獲得人民幣2.5萬元、2萬元、1.5萬元,分別非法獲利共計15萬元、12萬元、9萬元,并用非法集資款支付平臺維護費24萬元。
6個多月集資3300萬,終致113人損失139萬
后高某某、陳某某商議將勝輝公司整體轉讓,由高某某聯系有收購意向的鐘某(另案處理),并與鐘某達成公司轉讓協議。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陳某某以900萬元的價格將勝輝公司整體轉售給鐘某,并辦理公司法人代表、股東等變更登記,鐘某接管勝輝公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xù)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經安徽東方司法鑒定所鑒定,截至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陳某某、王某某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33046006.36元,返還集資參與人共計人民幣31902143.43元,尚有113名集資參與人共計人民幣1399518.6元未能歸還。法院對陳某某辦理的賬戶存款余額人民幣799267.32元,依法予以凍結。王某某親屬代為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用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互聯網搭建P2P理財平臺,發(fā)布虛假的投資標,虛構該平臺有借款人用汽車做抵押借款,以承諾高利息為誘餌,引誘眾多集資參與人購買投資標進行非法集資,所得集資款沒有用于任何實際投資經營活動,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被害人的集資款,扣除案發(fā)前已歸還的金額,實際騙取113名被害人集資款共計人民幣1399518.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節(jié)、后果及認罪表現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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