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宿松縣司法局二郎司法所所長孫慧敏通過耐心細致做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之以法,最終成功調處了一起離婚財產(chǎn)糾紛,雙方當事人就財產(chǎn)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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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4 16:39 上傳
當事人詹某華和朱某菊系二郎鎮(zhèn)界嶺村村民,雙方于1992年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沒有生育,于1995年收養(yǎng)一女孩。詹某華長年在家附近打零工,2008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半身癱瘓,生活不能自理。詹某華通過起訴,經(jīng)法院判決共獲得賠償費用將近20萬元。十余年來,朱某菊在家陪診護理,家庭支出完全靠兩人的五保金勉強維持。由于家庭環(huán)境的變化和家庭瑣事改變了夫妻兩人關系,感情逐漸變淡,時常發(fā)生爭吵,從去年至今朱某菊選擇了外出務工,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已完全破裂。 今年年初,雙方當事人都分別找到司法所咨詢離婚途徑和有關法律條文,俗語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初衷,考慮到詹某華癱瘓在床,孫慧敏所長和界嶺村調解主任一起專門來到詹某華所在的敬老院了解相關情況,做其工作,建議雙方都冷靜一段時間,看看有沒有和好的可能。 清明節(jié)后,朱某菊打電話到司法所,表明其要求跟詹某華解除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就財產(chǎn)處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想請司法所幫助其調解。前期,詹某華也咨詢過離婚訴訟的手續(xù),由于經(jīng)歷過當年意外事故訴訟官司,他深知打官司的經(jīng)濟和時間成本,覺得自己沒有那個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既然朱某菊鐵定要離婚,雙方的感情也已完全破裂,兩人的婚姻沒有挽救的余地,遂同意協(xié)商調解。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詹某華要朱某菊賠償其十萬元,理由是當年事故賠償有十萬元錢存放于朱某菊處,朱某菊認為有一部分錢已用于詹某華的護理費用,沒剩下多少錢。 調解過程中,針對有爭議的賠償款和房屋問題,孫所長先讓雙方各自闡述自己的想法,然后讓其收養(yǎng)的女兒詹某和家族親戚們發(fā)表意見,考慮到詹某華的身體狀況,在離婚時可適當給予經(jīng)濟幫助,綜合各方訴求,提出調解方案:朱某菊自愿將兩人的共同存款余額全部交給詹某華,包括經(jīng)濟補償費共計十萬元;雙方承諾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不再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在申請離婚之日起朱某菊將十萬元交由村調委會存放,完成離婚登記后由村調委會將十萬元交給詹某華。雙方一致認同,當面簽訂書面協(xié)議。同時,孫所長還引用《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中有關離婚的條款規(guī)定,耐心告知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有關程序,強調《民法典》施行后,協(xié)議離婚有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建議雙方回去后再好好考慮,有事隨時聯(lián)系她。 (供稿:宿松縣司法局二郎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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