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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根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他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他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發(fā)生車禍張某根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后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事情還沒完……事情發(fā)生在今年2月20日晚,事發(fā)后,張某根的家屬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但張某根的初中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并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這個賠償責任,我們不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
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本案中,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于情于理對意外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對于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表示,飲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fā)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 共飲后: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系家屬、送醫(y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于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也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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