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持續(xù)上升 記者12月20日從合肥市民政局了解到,從2011年至2014年,合肥市結婚數(shù)呈上升趨勢,但2014年至2019年出現(xiàn)下降。其中2011年為90174對,2012年為92957對,2013年為95467對,2014年為96926對。
然而最近5年,雖然合肥市城市不斷擴張,人口迅猛增加,但是從2014年至2019年,合肥結婚人數(shù)持續(xù)下降,其中2015年為88531對,2016年為85315對,2017年為78924對,2018年為75024對,2019年為67331對。
就離婚數(shù)來看,2011年~2018年合肥離婚數(shù)呈現(xiàn)上升的趨勢,其中2011年有13500對夫妻離婚,2012年離婚數(shù)為16189對,2018年為33014對。但是2019年又略有下降,離婚數(shù)為31450對,減少了1564對,不過仍是2011年離婚數(shù)的兩倍以上。
2021年1月1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正式施行 《民法典》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并對現(xiàn)行的婚姻法的規(guī)定作出一系列調整 屆時 婚姻登記將有哪些變化呢? 與冷靜期相關的日期該如何計算? ...... 針對這些問題 合肥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 工作人員進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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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09:12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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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離婚冷靜期”相關的兩個熱點問題
1. 離婚程序有哪些變化?
據(jù)了解,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登記程序將由“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修改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
離婚冷靜期是其中最大的變化。根據(jù)《民法典》,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置離婚冷靜期,旨在為促進婚姻家庭穩(wěn)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減少沖動型離婚,既保障了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理性選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時也有利于相關各方適度開展一些離婚勸導工作!焙戏适忻裾稚鐣聞仗幑ぷ魅藛T介紹,近年來,合肥各地婚姻登記單位開展了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讓一些沖動型的離婚申請當事人重歸于好,仍然選擇離婚的當事人,在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心理調適等方面則更加理性。
2. “兩個”日期如何計算?
——“最后一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
離婚冷靜期和“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申領離婚證,涉及的“兩個”日期如何計算呢?
工作人員介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即1月1日提交申請,1月2日至1月31日為冷靜期,如1月31日為周末或節(jié)假日,則順延至假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當事人仍可前往登記處行使撤銷權。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的辦理期計算方式如下:自前一個30日結束后次日,方可辦理離婚登記。如冷靜期順延至假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則從第二個工作日起,30天內均可辦理離婚登記。如第30天為周末或節(jié)假日,同樣順延至假期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當事人仍可辦理離婚登記。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五點注意
1. 申請階段是否需要提交離婚協(xié)議?
——可以不攜帶
工作人員介紹,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且共同簽署的《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經(jīng)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庇纱,可以視為當事人屬于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xié)商一致的協(xié)議。
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xù),優(yōu)化離婚登記流程,不要求當事人在申請離婚登記階段提交離婚協(xié)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xié)議文本即可。
2. 當事人在甲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申請,可否到乙婚姻登記機關正式辦理離婚登記?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離婚登記從申請到最終辦理,只能在一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不得在一個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到另一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3.如果當事人在正式申領離婚證的期限內,因多種原因一次性沒有辦理成功的,可否再次來辦理?
——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因爭執(zhí)、證件材料缺少等原因,一次沒有辦理成功,可以在冷靜期屆滿30天內再次來辦理。但如果超過辦理期限的,則不予辦理,當事人只能重新啟動申請程序。
4. 當事人可否上午進行離婚登記申請,下午來撤回?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民法典》第201條規(guī)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所以,當事人最早只能第二天來申請撤回離婚申請。
5. 當事人在期間最后一日的下班后要求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是否可以?
——不可以
工作人員介紹,《民法典》203條規(guī)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三、婚姻登記還有哪些變化?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現(xiàn)行婚姻法等將同時廢止。除了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方面還將有一系列變化。
1、不再將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48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更改了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3、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具有脅迫婚姻的撤銷權,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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