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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肥西縣法院判決楊某映、李某濤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且系共同犯罪。酒后開車可能會觸犯危險駕駛罪而受到刑事處罰,這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沒有開車也會觸犯危險駕駛罪,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7月12日凌晨,楊某映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金寨路大橋輔道行駛,當車輛行至肥西縣上派鎮(zhèn)金宇天地城門口附近,與李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楊某映、李某及摩托車乘坐人李某濤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受損。經鑒定,楊某映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9mg/100ml。肥西縣公安局依法對楊某映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在隨后的調查取證中,發(fā)現摩托車乘坐人李某濤與嫌疑人楊某映當晚一起飲酒吃飯。飯后,李某濤將自有的無號牌兩輪普通摩托車交給楊某映駕駛并予以搭乘。李某濤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其行為已可以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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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08:54 上傳
網配侵刪 日前,該案經肥西縣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楊某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濤明知他人醉酒后仍將機動車交予他人駕駛,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系共同犯罪。
該起案件是肥西縣首起追究同桌飲酒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警方提醒,以下幾種情形涉嫌危險駕駛罪: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人必須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行為人明知駕駛人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醉酒且仍將車輛出借給其駕駛的行為。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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