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騎電動車撞到電線桿后,車輛失控又與另一輛電動車相撞,肇事車主張某某逃逸。隨后,在逃逸途中,張某某被交警查獲。這是馬鞍山市首例藍牌電動車醉駕案件。
日前, 馬鞍山雨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案, 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 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三個月, 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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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13:17 上傳
他究竟做了什么? 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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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今年7月8日中午,張某某參加滿月宴,喝了滿滿一杯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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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在飲酒
15時左右,飲酒后的張某某駕駛電動車沿馬向路南側(cè)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敬老院路段時,碰撞到非機動車道內(nèi)的電線桿,而后與被害人陶某某駕駛的沿此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電動自行車相碰。事故造成陶某某、張某某受傷,兩車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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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后,張某某駕車逃逸,于當日在逃離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張某某所駕駛的藍牌電動車屬性已經(jīng)達到機動車標準,屬于輕便二輪摩托車,經(jīng)抽血檢驗, 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5.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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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xiàn)場
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認定,張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賠償被害人陶某某11萬元,被害人陶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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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xiàn)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 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guān)新聞: 醉駕電動自行車,有人丟了命!
還好這事 沒有傷及人命! 有人因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丟了性命!
8月24日0時43分,顏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慶春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東坡路口時,闖紅燈,違法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醉酒(經(jīng)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23.6mg/100mL)駕駛,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小型轎車碰撞,顏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交警認定,顏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醉駕非機動車的危害
人處在醉酒狀態(tài)下,往往意識不清、行動異常,甚至喪失理智和自控能力,極易出現(xiàn)無視交通信號、闖紅燈、斜穿道路、不避讓其他車輛等危險情況,尤其是駕駛非機動車,車速較快,極易造成事故。
而相對于汽車的“鐵包肉”,非機動車屬于“肉包鐵”,沒有車廂保護,一旦因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喝酒后不能騎小電動嗎?” 不可以!
我國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明確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zhuǎn)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生命對每個人來說只有一次 杜絕酒駕醉駕 文明守法出行 不僅是開車 騎電動車也不可大意! 教訓深刻啊!
來源:馬鞍山發(fā)布、珠海交警、嘉興交警、杭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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