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政府決定,自2016年9月13日起,在全縣范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F就全縣范圍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 宿松縣國土資源局(宿松縣不動產登記局)承擔全縣不動產登記職責,宿松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辦不動產登記業(yè)務工作。 二、不動產登記的業(yè)務范圍和類型 全縣范圍內實施下列不動產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四)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七)森林、林木所有權;(八)水域、灘涂使用權;(九)地役權;(十)抵押權。 登記類型:上述不動產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由原發(fā)證機關辦理,待過渡期滿后,再納入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三、原有證書的法律效力 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證明)后,原登記機關依法頒發(fā)的房屋、土地等權利證書和制作的登記簿繼續(xù)有效。按照 “不變不換” 原則,2016年9月13日之前原登記機關依法發(fā)放的各類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證明),以及在2016年9月13日之前受理并于2016年9月13日后核準、登簿、發(fā)放的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證明)繼續(xù)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不動產登記簿證。 四、不動產登記的收費政策 本著不增加企業(yè)、公民負擔的原則,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2016年7月12日聯合印發(fā)的《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精神,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收費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以土地為主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按我縣現行土地登記的文件執(zhí)行;對房地合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按我縣現行房屋登記的收費文件執(zhí)行。 五、不動產登記辦理地點 縣不動產登記辦理地點在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咨詢電話:0556—7826576。 特此通告。
宿松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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