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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0 22:46 上傳
為依法維護防汛救災期間災區(qū)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防汛救災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規(guī)定,按照上級要求,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防汛救災期間,廣大群眾要以救災大局為重,服從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抗洪救災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礙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從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蛔袷毓矙C關交通管制、妨礙救災搶險物資、裝備運輸暢通等擾亂交通秩序行為的;
。ǘ┍I竊、哄搶、詐騙救災物資或者公私財物等擾亂治安秩序行為的;
。ㄈ┍I竊、破壞交通、電力、通訊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
。ㄋ模┚幵、故意散布謠言和虛假、恐怖信息等擾亂治安秩序行為的;
。ㄎ澹┳璧K軍隊、武警部隊和人民警察、國家工作人員、醫(yī)務人員等依法履行職責的;
。┢渌麛_亂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對實施擾亂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違法犯罪人員,廣大群眾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扭送公安機關。
四、廣大群眾對抗洪救災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宿松縣公安局
201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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