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如何認定的2個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jù)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于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shù)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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